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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23:55

文号:
标题: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讨所加工承包合同胶葛案
公布日期: 2003年1月17日
施行日期: 2003年1月17日
停止日期:
类别:
公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内容:
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讨所加工承包合同胶葛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2002)民二提字第16号恳求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冶金新资料研讨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能开发区牡丹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郝广政,该所所长。托付署理人:翟莹,该所员工。托付署理人:赵启民,该所作业室主任。被恳求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作厂。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山路25—2号。法定代表人:计蓬,该厂厂长。托付署理人:刘品祥,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署理人:王忠国,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作厂法令顾问。烟台冶金新资料研讨所(以下简称烟台冶金所)与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作厂(以下简称吉林设备厂)加工承包合同胶葛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5日作出(1998)吉经再字第26号民事判定,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烟台冶金所不服该判定,向本院恳求再审。本院于2002年3月19日作出(2002)民二监字第84号民事裁定,决议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经本院再检查明:1987年11月4日和1988年2月1日,烟台冶金所与吉林设备厂先后签定了预氧化炉和沥清碳纤维碳化炉制作合同。预氧化炉制作合同约好:烟台冶金所供给制作图纸三套,担任出产厂房供电、供水、供氧等公共设施的配套,供给设备调试纲要并参与部分调试。吉林设备厂担任预氧化炉的加工、制作,担任处理预氧化炉加工制作中的技能问题,参与预氧化炉的调试。1988年9月底完结全套预氧化炉的制作。总加工制作费为35万元,合同收效后两周内,烟台冶金所支交给吉林设备厂11万元,设备到后,支交给吉林设备厂总制作费的50%,设备在烟台冶金所设备调试合格后一次付清剩下加工费。沥清碳纤维碳化炉制作合同约好:烟台冶金所供给制作图纸三套,担任出产厂房供电、供水、供氮等公共设施的配套,供给设备调试纲要并参与部分调试。吉林设备厂担任沥清碳纤维碳化炉的加工、制作,担任处理加工制作中的技能问题和成套设备的现场设备调试等。1988年11月底全套碳化炉设备从吉林宣布。总加工制作费为42万元,结算方法为合同收效后两周内,烟台冶金所支交给吉林设备厂126000元,设备到后,支交给吉林设备厂总制作费的50%,设备在烟台冶金所设备调试合格后一次付清剩下加工费。两份合同签定后,烟台冶金所向吉林设备厂付出了236000元加工费。因原资料提价等要素,1988年12月2日,两边经洽谈签定了《关于烟台冶金新资料研讨所托付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作厂加工制作预氧化炉和碳化炉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好将预氧化炉由原造价35万元上调到65万元,沥清碳纤维碳化炉由原造价42万元上调到122万元;补充协议收效后两周内,烟台冶金所将新增造价110万元的50%即55万元预交给吉林设备厂,其他金钱待设备在设备调试合格后一次付清。两台设备的交货期推延到1989年3月底和5月底;如设备拖期交货,烟台冶金所将在未付款额中按每推迟一天2000元,扣除设备推迟费。该补充协议烟台冶金所签字盖章后,在由吉林设备厂带回吉林签字盖章时,吉林设备厂将补充协议第二条中“其他金钱待设备在设备调试合格后一次付清”的内容改变为“设备到货后,付悉数货款的90%,设备调试合格后悉数付清”,将交货期限改变为1989年4月底和6月底,将第三条第三款改变为如设备拖期交货发运,烟台冶金地点未付款额中按推迟一天500元,扣除设备推迟费,并将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寄给烟台冶金所。烟台冶金所收到修正后的补充协议后,没有提出书面贰言。在吉林设备厂制作加工过程中,因部分外加工件不能及时到位等原因,影响了设备的总装,故两边不能按合同约好的时刻进行设备交代。1989年5月5日、10月10日,1990年2月26日,两边对设备延期交货和付款问题进行了洽谈,烟台冶金所认可氧化炉交货期推延至1989年6月末,碳化炉交货期终究确定在1990年4月底。吉林设备厂终究交给设备的时刻为氧化炉1989年8月5日,碳化炉是1990年6月20日。1991年7月10日,两边签定了一份《氧化炉和碳化炉调试及付款协议》,该协议约好调试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吉林设备厂担任处理,已进行单机调试后,遗留问题待下阶段处理。因为制作质量发作的问题,吉林设备厂担任处理;因为规划和工艺不合理形成的问题,吉林设备厂帮忙处理,不承当职责。吉林设备厂参与预氧化炉、碳化炉投料试车作业。还约好在烟台冶金所付出2万元后,由吉林设备厂派人完结调试。余款在当年资金松动时,优先考虑付出,力求年末结清。该协议第六条约好:本协议与原合同、补充协议具有平等法令效力,若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在烟台冶金所付出了2万元,该厂又派人对设备进行调试,可是,没有处理检验手续。预氧化炉和碳化炉也未试产。烟台冶金所连续给付吉林设备厂部分加工款,仍欠加工款525835.56元。1992年11月11日,烟台冶金所以(92)烟冶财字第7号函向吉林设备厂表明,供认尚欠设备款53万余元。1994年3月31日,烟台冶金所与吉林设备厂对来往帐进行核对时称:“因为现在我所资金紧张,尾款不能付出,待资金松动时,我所再付设备款”。当吉林设备厂索要余款时,烟台冶金所以吉林设备厂逾期交货、设备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两边发作胶葛,诉诸法院。本院再审期间,安排两边当事人到设备设备现场进行检查,烟台冶金所提出预氧化炉存在的问题是:设备密封达不到规划标准,炉内底板开裂,氧化炉翻滚网带跑偏。碳化炉存在的问题是:差压变速器的类型不契合规划标准等。吉林设备厂对上述现实在本院质证时予以否定,以为不扫除设备被人为损坏,并提出对设备进行判定的要求。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吉林设备厂与烟台冶金所签定的加工承包合同和1991年7月10日调试付款协议有用,烟台冶金所未按约付款属违约行为。判定:烟台冶金所给付吉林设备厂加工设备款525835.56元;逾期付款滞纳金249246.05元,案子受理费12760.82元由烟台冶金所承当。烟台冶金所不服一审判定,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以为原审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稳当,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二审案子受理费12760.82元由烟台冶金所承当。烟台冶金所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向本院恳求再审,本院转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再审以为,原一、二审确定现实没有差错。因两边协作杰出,故设备调试后没有处理检验手续。原审没有确定《关于烟台冶金新资料研讨所托付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作厂加工制作预氧化炉和碳化炉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因为该协议在盖章过程中,吉林设备厂进行了单独修正,不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因而无效;但在调整设备价格上无争议,应予尊重这一客观现实。对逾期交货未予确定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二项的规则,该院判定:一、保持(1997)吉经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定;二、吉林设备厂给付烟台冶金所逾期付货违约金28785元。烟台冶金所不服上述再审判定,向本院提出恳求再审称:原审确定现实不清,加工承包合同签定后,吉林设备厂又与烟台冶金所签定了补充协议,将设备加工款增加了122万元,吉林设备厂不只逾期交货,且交给的设备没有调试合格。烟台冶金地点给付设备款的一起,屡次敦促吉林设备厂来调试,当吉林设备厂几回派人来要款,均被恳求人回绝,并声明有必要赶快派人来调试设备,合格后再付款。至于财政部门出具的资料,仅仅是财政对帐单,不能证明设备已调试合格。原审把最终一次调试设备的时刻定在1991年6月,而把1991年8月至11月一起调试这一现实回避了,这次调试形成了由烟台冶金所和吉林设备厂、规划单位三方认可的阶段调试总结,总结中对设备存在的问题以及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均有明确规则,调试中没有处理的问题由吉林设备厂担任处理,可是,吉林设备厂再未派人进行调试。再审以为“两边协作杰出,没有处理检验手续”与现实不符,烟台冶金所不会答应以合格产品的价格换回不合格的设备。要求本院依法改判。吉林设备厂辩论以为原审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吉林设备厂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亦不存在逾期交货问题。其不能付款的实在原因是资金紧张。烟台冶金所提交的预氧化炉、碳化炉调试阶段总结是虚伪根据且已丢失寻求法令保护的权力,要求保持原审判定。本院再审以为:烟台冶金所与吉林设备厂签定的预氧化炉和沥清碳纤维碳化炉加工承包合同以及1991年7月10日签定的预氧化炉、碳化炉调试及付款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合同内容不违背法令规则,原审确定有用是正确的。1988年12月2日,两边经洽谈签定的补充协议,吉林设备厂在盖章过程中将部分条款作了修正后,寄回了烟台冶金所,烟台冶金所接受了修正后的补充协议,没有提出书面贰言,因而亦应确定该补充协议有用。再审判定作出的该协议在盖章过程中,吉林设备厂进行了单独修正,不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因而无效,但在调整设备价格上无争议,应予支撑的确定,将补充协议分红两部分,前半部分确定有用,后半部分确定无效,属确定现实不妥,应予纠正。烟台冶金所提出吉林设备厂调试的设备不合格,两边至今没有处理检验手续,并以阶段调试总结作为根据,因该总结没有吉林设备厂签字盖章,也无其他根据证明吉林设备厂收到阶段调试总结,因而,不能作为根据运用。依照合同约好,担任两台设备的设备调试是吉林设备厂的职责,从本院到设备现场勘验的状况看,预氧化炉密封能否到达规划标准、翻滚网带跑偏问题,因设备寄存时刻过长,已无法供认。但预氧化炉炉底钢板呈现裂缝、碳化炉差压变速器没有依照规划图纸类型设备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质量问题并不涉及到规划是否合理,因为规划是否合理、设备制作结束后是否具有出产价值不是吉林设备厂的职责。吉林设备厂的职责便是依照合同约好对设备进行制作、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交给烟台冶金所。尽管吉林设备厂对设备进行了屡次调试,可是,两边没有处理设备检验手续,也没有其他根据证明其已将设备调试合格。吉林设备厂仅以烟台冶金所连续付出设备款的行为,来证明设备已调试合格的理由缺少证明力,因为向定作人交给合格的定作物是承包人的职责,向承包人准时付款是定作人的职责,两者享有的权力不同,承当的职责也不同。因为吉林设备厂无法供给设备调试合格的根据,因而,应确定吉林设备厂向烟台冶金所交给的设备不合格。两台设备因放置时刻过长,已失掉从头判定的条件,故吉林设备厂关于从头判定的恳求,本院不予支撑。再审判定以两边协作杰出,没有处理检验手续为由确定吉林设备厂交给了合格设备,归于适用法令不妥,应予纠正。1988年12月2日,通过改变后的《关于烟台冶金新资料研讨所托付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作厂加工制作预氧化炉和碳化炉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好,设备到货后,付悉数货款的90%,设备调试合格后悉数付清。吉林设备厂交给设备的时刻为氧化炉1989年8月5日,碳化炉是1990年6月20日。1991年7月10日,两边签定了一份《氧化炉和碳化炉调试及付款协议》,再次改变了付款方法,吉林设备厂对烟台冶金所推迟付款未提出贰言,因而,烟台冶金所推迟付款的行为能够不予追查。烟台冶金所关于设备调试存在的问题,仅以电话方式联络,没有书面提出贰言,亦有差错,其供认尚欠部分设备加工款,因而,对这部分延期付款的行为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吉林设备厂交给的预氧化炉逾期交货35天,碳化炉逾期交货60天,依照补充协议约好逾期交货一天,扣除设备费500元,两边应依照合同约好实行。原审判处吉林设备厂给付烟台冶金所逾期交货违约金28785元没有现实根据,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因为当事人一方的差错,形成经济合同不能实行或许不能彻底实行,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违约职责;如属两边的差错,根据实际状况,由两边别离承当各自应负的违约职责。第三十五条承包方的职责规则:未按合同规则的质量、数量完结定作方交给的作业,应无偿进行修补、补足数量或许酌减酬劳,假如作业效果有严重缺点,还应承当补偿职责。定作方的职责规则:超越合同规则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加工承包合同法令》第十三条规则:承包方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则,按定作方要求的技能条件完结作业,未经定作方赞同,不得私行改变,承包方应当对所承包的悉数作业质量担任。第二十一条承包方的违约职责榜首款规则,未按合同规则的质量交给定作物或完结作业,定作方赞同使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赞同使用的,应当担任修整或互换,并承当逾期交给的职责;经修整或互换后,仍不契合合同规则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形成的丢失由承包方补偿。第五款规则,不能交给定作物或完结作业的,应当偿付不能交给定作物或不能完结作业部分价款总值10—30%或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第二十二条定作方的违约职责第五款规则:超越合同规则的日期付款,应当对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则向承包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核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据此,本院依照上述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三)项、榜首百八十四条榜首款的规则,判定如下:一、吊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吉经再字第26号、(1997)吉经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定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吉经初字第80号民事判定;二、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作厂加工的预氧化炉和沥清碳纤维碳化炉,由烟台冶金新资料研讨所自行处理;三、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作厂向烟台冶金新资料研讨所偿付不能交给合格设备的违约金673200元;四、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作厂偿付烟台冶金新资料研讨所逾期交货设备款47500元;五、烟台冶金新资料研讨所向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作厂付出设备欠款525835.56元;六、烟台冶金新资料研讨所向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作厂付出逾期付款违约金323388.87元;七、驳回两边其他诉讼恳求。上述金钱自收到本判定之日起十日内付出,逾期付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处理。一、二审案子受理费各12760.82元,合计25521.64元,由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作厂承当15312.98元,烟台冶金新资料研讨所承当10208.66元。本判定为终审判定。审判长宫鸣署理审判员孙基刚署理审判员陈佳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王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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