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后又脱逃的可以认定为立功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1:39
建功后又逃脱的能否定定为建功
行为人违法后又施行了法定的建功行为,但后来又借机逃脱司法机关的操控,再次被捕获后,对其从前的建功行为还能否定定为建功?对此,也有两种天壤之别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行为人虽然有建功体现,但又逃脱的,标明其片面上没有悔罪性,片面恶性依然较深,不该确定为建功。另一种定见以为,建功是行为人违法后的一种独立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它一般与行为人的片面恶性和悔罪体现的关系不大。建功一旦建立,则不管行为人是否定罪,是否逃脱,均不影响建功的性质,在对行为人量刑时,该建功行为仍应予以仔细考虑。但在详细怎么从轻或减轻时,应与建功后没有逃脱行为的有所不同。
笔者以为,第二种观念基本上是正确的。首要,人的行为是在特定时空下的施行的,具有历史性。确定行为的性质,不能脱离特定的时空条件。建功是行为人违法后独立施行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一旦施行结束,就现已固定化、实践化。行为人之后是否逃脱,是否定罪,对其从前的建功行为的性质不会发生影响。其次,与自首不同。自首特别强调行为人的悔罪性。自首的建立,除了要求主动投案、照实告知自己的罪过以外,还要求行为人有必要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实践操控之下。假如主动投案后又逃脱的,则不能确定为自首,由于逃脱行为自身即标明行为人片面上不具有悔罪性,不是真实乐意承受司法机关的裁判。建功则不同,其建立的指导思想是名利准则,因此重在行为客观上的有效性,而不在于行为人片面上的悔罪性。只需行为人的行为自身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建功即为建立。至于有无悔罪体现对建功的确定关系不大。“有建功体现并不能标明违法分子有必要具有悔罪体现。违法分子即便不招认自己的罪过,或许招认不完全,或许招认后又翻供,虽阐明其片面恶性较深,但对建功的建立与否一般影响不大。当然,行为人从前的建功体现也不影响这以后的逃脱行为的确定。司法机关在处理时,既要考虑行为人的建功这一法定情节,对其予以从宽处理;又应考虑行为人的逃脱这一裁夺情节,对其予以从严处理。
行为人违法后又施行了法定的建功行为,但后来又借机逃脱司法机关的操控,再次被捕获后,对其从前的建功行为还能否定定为建功?对此,也有两种天壤之别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行为人虽然有建功体现,但又逃脱的,标明其片面上没有悔罪性,片面恶性依然较深,不该确定为建功。另一种定见以为,建功是行为人违法后的一种独立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它一般与行为人的片面恶性和悔罪体现的关系不大。建功一旦建立,则不管行为人是否定罪,是否逃脱,均不影响建功的性质,在对行为人量刑时,该建功行为仍应予以仔细考虑。但在详细怎么从轻或减轻时,应与建功后没有逃脱行为的有所不同。
笔者以为,第二种观念基本上是正确的。首要,人的行为是在特定时空下的施行的,具有历史性。确定行为的性质,不能脱离特定的时空条件。建功是行为人违法后独立施行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一旦施行结束,就现已固定化、实践化。行为人之后是否逃脱,是否定罪,对其从前的建功行为的性质不会发生影响。其次,与自首不同。自首特别强调行为人的悔罪性。自首的建立,除了要求主动投案、照实告知自己的罪过以外,还要求行为人有必要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实践操控之下。假如主动投案后又逃脱的,则不能确定为自首,由于逃脱行为自身即标明行为人片面上不具有悔罪性,不是真实乐意承受司法机关的裁判。建功则不同,其建立的指导思想是名利准则,因此重在行为客观上的有效性,而不在于行为人片面上的悔罪性。只需行为人的行为自身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建功即为建立。至于有无悔罪体现对建功的确定关系不大。“有建功体现并不能标明违法分子有必要具有悔罪体现。违法分子即便不招认自己的罪过,或许招认不完全,或许招认后又翻供,虽阐明其片面恶性较深,但对建功的建立与否一般影响不大。当然,行为人从前的建功体现也不影响这以后的逃脱行为的确定。司法机关在处理时,既要考虑行为人的建功这一法定情节,对其予以从宽处理;又应考虑行为人的逃脱这一裁夺情节,对其予以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