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修正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2:23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发布日期:2004-8-28
履行日期:2004-8-2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二节 托付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托付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现
第三节 拍卖的施行
第四节 佣钱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批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依据本决议作批改后,从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批改)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 依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议》批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拍卖行为,维护拍卖次序,维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揭露竞价的方法,将特定物品或许产业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生意方法。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恪守有关法令、行政法规,遵从揭露、公平、公平、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五条 国务院担任办理拍卖业的部分对全国拍卖业施行监督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担任办理拍卖业的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施行监督办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托付人一切或许依法能够处置的物品或许产业权利。
第七条 法令、行政法规制止生意的物品或许产业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令或许依照国务院规则需经批阅才干转让的物品或许产业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批阅手续。
托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办理部分依法判定、答应。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依照国务院规则应当托付拍卖的,由产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则。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