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20:25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事务独自核算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
【公布单位】我国保险监督办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公布时刻】2006-6-30
【失效时刻】
【法规来历】http://www.circ.gov.cn/Portal0/InfoModule_5397/33009.htm
【全文】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事务独自核算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
我国保险监督办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事务独自核算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
各中财物业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法令》,为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事务独自核算的监督办理,我会拟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事务独自核算办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事务独自核算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事务(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核算和陈述,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有关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指经我国保监会同意,运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第二章核算准则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遵从“精确、公正、通明”的基本准则,独自核算、独自陈述交强险的运营损益、专属财物和专属负债。
前款所指专属财物,是指仅由交强险的买卖或事项构成的财物。
前款所指专属负债,是指仅由交强险的买卖或事项构成的负债。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精确核算交强险的运营损益、专属财物、专属负债。公司应当依据事务的经济本质,选用科学、合理、公正的规范,精确确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目标。
第五条保险公司在独自核算交强险损益时,资金办理方式和管帐方针的挑选应当公正对待交强险保单持有人和其他保险事务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交强险的管帐方针应当和其他保险事务的管帐方针相同。
保险公司在核算交强险损益时,不得抢占其他保险事务的本钱,不得随意分摊费用,不得用运营费用抢占赔款性开销。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我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及时、充分地陈述和发表交强险的收入、开销、损益和专属财物、专属负债等财政信息。
第七条交纳的救助基金作为保险公司的开销,计入交强险的运营费用。
第八条保险公司依据《法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则在职责限额内垫支或许诺付出的抢救费用,应当依照本质重于方式的准则,作为当期的赔款开销。向致害人追偿的金钱,应当在确有依据标明可以回收且其金额可以牢靠计量时,作为当期的赔款的减项。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严厉依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事务准备金办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的要求评价交强险的各项准备金。其间,未到期职责准备金依照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价。
第三章核算要求
第十条请求运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可以精确、公正核算交强险损益和专属财物、专属负债的组织体制、专业人员和技能条件。
保险公司应当经过加强内部操控、改造事务流程、清晰岗位职责、完善信息系统、展开专业培训,来到达本办法规则的核算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身实践,拟定详细的核算准则和实施办法,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办理,保证分支机构可以严厉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则独自核算交强险。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为交强险设定独自代码,在财政、承保、理赔、再保等信息系统中完成交强险的独自记载和处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