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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00:57

一、缔结兼并协议。《公司法》第174条规则,公司兼并,应该由兼并各方签定兼并协议。兼并因当事公司之间的合同而建立。一般来讲,在公司兼并实践中,往往是公司管理层在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后即进行兼并商洽,并代表两边公司拟定“兼并协议”。兼并方案需求经过公司董事会的赞同。兼并方案经由董事会赞同推荐给股东会,然后征得各自公司股东会的赞同。假如兼并两边股东会赞同了兼并方案,兼并协议发作法令效力。
二、董事会抉择。公司兼并应首要经由董事会作出兼并抉择。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董事会的兼并抉择作出规则,但这确属应有之义。公司兼并自身便是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工作,只不过公司兼并构成了对股东利益的严重影响。因而,公司兼并方案经由董事会赞同后,还需求提交股东会的审议。
三、股东会抉择。公司兼并对公司的严重改变事项,对股东利益影响甚大。因而,公司兼并有必要经由股东会赞同后方可施行。我国《公司法》规则,其抉择办法,在有限责任公司,有必要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经过;在股份有限公司,有必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经过。
四、政府赞同。假如兼并需求获得主管机关批阅的,则需求获得其赞同。如修订曾经的《公司法》规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兼并有必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分或许省级人民政府赞同。
五、编制财物负债表及产业清单。《公司法》第174条规则,公司抉择兼并时,应立即编制财物负债表和产业清单。编制财物负债表和产业清单的意图是为了便于了解公司现有财物情况。
六、对债权人的告诉或许布告。因公司兼并对债权人利益构成影响,法令要求公司在作出兼并抉择之日起告诉或许布告债权人。
七、处理兼并登记手续。公司兼并完成后,应当处理相应的刊出、改变或设立登记。
因都是商业企业,所以保存不同企业的法人资格程序根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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