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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适用权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13:37
监督居住的适用权利归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能够依据犯罪行为的严峻程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状况等案子具体状况,挑选适用拘传、取保候审和监督居住。拘传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为使被告人及时到案承受讯问,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或许依据案子状况应强制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纳的一种强制到案的方法。
适用拘传的权利归于司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集体和个人均无此项权利。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确保金或提出确保人,并出具确保书,确保其不躲避或阻碍侦办、申述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取保候审的程序,根本上可分为取保和交保两个过程。监督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躲避侦办、申述和审判,而限制其活动区域和居处,监督其举动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监督居住的条件与取保候审根本相同,当犯罪嫌疑人找不到确保人时,则可适用监督居住的方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十二个月,监督居住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督居住期间,不得中止对案子的侦办、申述和审理。关于发现不应当追查刑事责任或许取保候审、监督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居住。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居住,应当及时告诉被取保候审、监督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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