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中鉴定结论的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7:05
在民事诉讼中,待证现实有时是一些专门性问题,如某文书上的签名是真是假、某工程的合理造价是多少、当事人之间有无亲子联系等,这些现实很难用一般的依据证明,而要由有关专家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的技术手段去确认现实真伪。判定定论这一依据品种应运而生。
判定人有必要具有处理案子中专门性问题的专门性知识,可以帮忙人民法院查明案子的现实真相;一起,判定人有必要公平无私,可以公平地对案子作出定论。假如判定人是案子的当事人或许当事人的近亲属,判定人与案子有利害联系,或与案子当事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对案子的公平处理,应当自行逃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许书面方法请求判定人逃避。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判定人作出公平无私的判定定论,避免虚伪的判定。
判定人有必要具有处理案子中专门性问题的专门性知识,可以帮忙人民法院查明案子的现实真相;一起,判定人有必要公平无私,可以公平地对案子作出定论。假如判定人是案子的当事人或许当事人的近亲属,判定人与案子有利害联系,或与案子当事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对案子的公平处理,应当自行逃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许书面方法请求判定人逃避。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判定人作出公平无私的判定定论,避免虚伪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