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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06:50
《票据法》第61条规则:汇票被到期回绝付款的,持票人能够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汇票到期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持票人也能够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回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许付款人逝世、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许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依法被责令中止事务活动的。对追索权的有用期间,《票据法》第17条也规则: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回绝承兑或许被回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许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法》第86条规则,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回绝承兑或许被回绝付款的有关证明3日内,将被回绝事由书面告诉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告诉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诉其再前手。持票人也能够一起向各汇票债务人宣布书面告诉。未依照前款规则期限告诉的,持票人仍能够行使追索权。因延期告诉给其前手或许出票人形成丢失的,由没有依照规则期限告诉的汇票当事人,承当对该丢失的补偿职责,可是所补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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