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什么主要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22:20
为了保证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责,有必要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和责任,依据我国有关法令的规则,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首要诉讼权力和法令责任如下: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首要权力:
(1)有依法履行辩解职务,受国家法令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与的权力;
(2)有查阅檀卷、了解案情的权力;
(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的权力;
(4)有经答应或赞同向有关单位、个人查询与取证的权力;
(5)有请求延期审理的权力;
(6)法庭查询时有提问的权力;
(7)有对证人、证言问询、质证和对依据提出异议的权力;
(8)有请求调取新依据的权力;
(9)有参与法庭争辩的权力;
(10)有回绝辩解的权力;
(11)经被告人赞同,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力;
(12)有指控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则,辩解律师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办人员侵略公民诉讼权力或有人身凌辱行为的,辩解律师有提出指控的权力;
(13)有取得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力; (14)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解通知书的权力;
(15)在侦办阶段有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权力;
(16)会晤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关案子状况的权力;
(17)为犯罪嫌疑人供给法令咨询、署理申述和指控的权力;
(18)为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请求取保候审的权力。
以上1—14项首要是律师担任辩解人的权力,15—18项则首要是律师在侦办阶段为犯罪嫌疑人供给法令协助时所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力。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首要权力:
(1)有依法履行辩解职务,受国家法令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与的权力;
(2)有查阅檀卷、了解案情的权力;
(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的权力;
(4)有经答应或赞同向有关单位、个人查询与取证的权力;
(5)有请求延期审理的权力;
(6)法庭查询时有提问的权力;
(7)有对证人、证言问询、质证和对依据提出异议的权力;
(8)有请求调取新依据的权力;
(9)有参与法庭争辩的权力;
(10)有回绝辩解的权力;
(11)经被告人赞同,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力;
(12)有指控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则,辩解律师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办人员侵略公民诉讼权力或有人身凌辱行为的,辩解律师有提出指控的权力;
(13)有取得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力; (14)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解通知书的权力;
(15)在侦办阶段有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权力;
(16)会晤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关案子状况的权力;
(17)为犯罪嫌疑人供给法令咨询、署理申述和指控的权力;
(18)为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请求取保候审的权力。
以上1—14项首要是律师担任辩解人的权力,15—18项则首要是律师在侦办阶段为犯罪嫌疑人供给法令协助时所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