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常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事实审查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15:06
行政诉讼证明规范能够被理解为确定行政案子现实需求到达的证明程度,现实检查规范则能够被理解为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程序中确定现实的检查规范。这两者之间的联络首要在于:现实检查规范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确定的现实是否契合证明规范所进行的检查,它以证明规范为根底而又凌驾于证明规范之上,是对一审法院是否适用了恰当的证明规范进行的衡量。这两者之间的差异首要在于:行政诉讼证明规范适用于一审行政案子,现实检查规范适用于二审行政案子。并且,行政诉讼证明规范详细、清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现实检查规范与之比较则较为准则、笼统。
在适用行政诉讼证明规范时,可参照相关法令、司法解释,如:约束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权的案子、行政征收案子等适用“扫除合理置疑规范”;行政判决案子、由原告承当证明职责的案子等适甩“优势证明规范”等等。在适用现实检查规范时,需求留意,因为第二审是对第一审确定的现实进行复审,第二审法院不能简略地以自I己确定的现实替代第一审法院确定的现实,即第二审法院不能推倒重来地对案子现实进行从头审判。别的,尽管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确定现实的判别规范是现实是否清楚、根据是否的确充沛,但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确定的现实进行衡量时,应详细化为相应的证明规范的适用是否恰当,根据该证明规范来决议现实是否清楚、根据是否的确充沛。
内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应留意区别行政诉讼证明规范与现实检查规范,留意这两者运用的不同,以到达正确适用的意图。
在适用行政诉讼证明规范时,可参照相关法令、司法解释,如:约束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权的案子、行政征收案子等适用“扫除合理置疑规范”;行政判决案子、由原告承当证明职责的案子等适甩“优势证明规范”等等。在适用现实检查规范时,需求留意,因为第二审是对第一审确定的现实进行复审,第二审法院不能简略地以自I己确定的现实替代第一审法院确定的现实,即第二审法院不能推倒重来地对案子现实进行从头审判。别的,尽管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确定现实的判别规范是现实是否清楚、根据是否的确充沛,但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确定的现实进行衡量时,应详细化为相应的证明规范的适用是否恰当,根据该证明规范来决议现实是否清楚、根据是否的确充沛。
内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应留意区别行政诉讼证明规范与现实检查规范,留意这两者运用的不同,以到达正确适用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