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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及其主管部门均已撤销其债务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21:40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发布文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粤法经行字第86号《关于被告及其主管部分均已吊销其债款由谁承当的请示》已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关于被告及其主管部分均已吊销,其债款由谁承当的问题,状况很杂乱。原则上是应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款人应依法履行义务,主管单位要负连带责任。但对有一些主管单位已吊销,无法寻觅应负连带责任的债款人的,基本上可按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定见处理。即:主管部分一般是指企业请求挂号表上载明的主管部分(即:直接主管部分),若企业及其主管单位均已吊销、歇业,不能再追诉其他单位的,应依法告诉原告不予受理,或裁决完结诉讼。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及其主管部分均已吊销其债款由谁承当的请示   (88)粤法经行字第8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子中,发现有些案子的被告及其直接主管单位(开业请求挂号表注明之主管单位)在诉讼曾经或在诉讼过程中,均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其他部分吊销,或已自动请求挂号歇业的状况,关于这类状况,被告所负债款应由其何级主管单位承当的问题,有两种定见: 一、依据国务院1985年8月20日国发〔1985〕102号《关于进一步整理和整理公司的告诉》和钧院法(研)复〔1987〕33号《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关闭后债款由谁承当的批复》,以及适用民诉法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回答定见等有关规定的精力,上级主管单位应否承当部属关闭企业的债款,关键在于请求建立部属企业时有无严厉审阅和所申报的部属企业是否为独立法人。关于申报不实、审阅不妥或在部属企业为非法人单位的,无论是负债关闭企业的哪一级主管单位,均应对部属企业的债款承当连带责任。 二、以为上述几个文件提及的“主管部分”均系指企业请求挂号表上载明的主管部分(即直接主管部分),不能作恣意性扩展解说和无极限地上溯其主管部分。因而,若企业及其直接主管单位均已吊销、歇业的,应依据民诉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告诉原告不予受理,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九 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决完结诉讼。 咱们倾向于上述第二种定见。当否?请批复。   198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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