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哪些收养证明才是有用的?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
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1)1992年4月1日曾经收养的,由户口地点地县级以上司法公证部分在树立收养联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收养的,由常住户口地点地县级以上民政部分准发的《收养证或司法公证部分在树立收养联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3)1999年4月1日今后收养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分准发的《
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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