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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贸易公司先行起诉承运人索赔未结案又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21:27
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被告:我国太平洋稳妥公司汕头分公司。1995年11月27日,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与香港举世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从韩国进口1000吨铜板纸的外贸合同,价格条件为CNF汕头每吨1075美元,总价款为1075000美元。1995年12月8日,原告通过宁波保税区兴育实业有限公司向建行宁波市分行恳求签发了以香港举世贸易公司为受益人的不行吊销的跟单远期90天信用证,号码为NP05LC950008,总金额为1075000美元。1995年12月12日和12月15日,该批货品分别在韩国的群山港和釜山港装上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所属的“三善创造者”号轮,承运人签发了SSHKP25BUS004201号提单,提单签发日为1995年12月14日,载明数量为1725托(999.515吨),卸货港为汕头。原告就该票货品向被告我国太平洋稳妥公司汕头分公司投保,被告于同年12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号码为PST41/F95072(I)的稳妥单。稳妥单载明:被稳妥人为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稳妥货品为铜板纸1000吨,稳妥金额为1075000美元,险种为平安险,装载运输工具为“三善创造者”号轮,开航日期为1995年12月14日。被告收取保费6448.94美元。“三善创造者”号轮于1995年12月15日22∶10时脱离韩国釜山港,驶往我国汕头港。飞行途中,该轮于12月17日09∶00时发作歪斜,经自救未获成功,船善于同日10∶00时指令弃船,后该轮经救助无效,于12月19日11∶55时在123°21.5′E、29°14.03′N处淹没,该票货品全损。原告得悉该轮淹没后,即于1995年12月22日向被告宣布索赔通知书,要求被告派员查验,并按规则赔付。被告却以保单无效为由,回绝赔付。此刻,原告已通过开证银行取得了全套正本提单。尔后,因为“三善创造者”号轮的姐妹船抵达我国港口,本案原、被告通过洽谈,两边暂停稳妥争议,由原告恳求扣船并对船东提申述讼。原告即在向广州海事法院诉前恳求扣船被允许情况下,于1996年6月10日在广州海事法院对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提起了诉讼。因该诉讼不能及时结案(至本案审结时尚在二审审理之中,直至1999年6月12日二审才审结),而稳妥合同胶葛的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届满,原告遂于1997年12月1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述,恳求判令被告当即赔付原告稳妥货品丢失1074478.62美元,向承运人索赔而付出的诉讼费用52333美元,利息丢失165469.7美元,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审判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本案后,考虑到案子胶葛的原因、局部利益的抵触和整体利益的维护,以及办案的社会作用,鉴于海上货品运输合同胶葛与海运货品稳妥合同胶葛联系的特殊性,掌管两边当事人进行调停,使原、被告于1998年2月20日自愿达到如下调停协议:一、被告我国太平洋稳妥公司汕头分公司赔付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PST41/F95072(I)保单项下货品丢失1075000美元。二、详细赔付方法如下:(一)本调停书收效之日起七日内付出原告人民币200万元,并按同日美元汇率换算;(二)自1998年3月起(包含3月份),于每月的20日前付出人民币100万元,并按同日美元汇率换算,直到付清1075000美元;(三)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与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品运输合同胶葛一案的二审判定在上述实行期内下达,则按下列景象实行:(1)假如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不享有补偿职责约束,则被告应在二审判定收效后15日内付清余款,并付出原告自1996年1月1日起至赔款付清之日止的1075000美元的利息(按判定书确认的利率核算),及原告向承运人索赔而付出的相关诉讼费用47333美元(包含预缴诉讼费),按同日美元汇率换算成人民币付出;(2)假如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享受了补偿职责约束,则应在二审判定收效后15日内付清余款,并付出自1996年2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1075000美元的利息(以人民币付出,按我国人民银行规则的人民币同期借款利率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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