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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债务加入、第三人清偿还是第三人自愿履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8:50
【案情】    原告浙江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    被告浙江某电机厂供销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赵某。    机电公司与经营部之间存在长时间的买卖合同联系,于2001年12月,两边签定对帐备忘录一份,承认经营部欠机电公司货款65万元。鉴于经营部欠机电公司货款的数量较大,两边于2001年12月27日签定还款方案一份,约好:经营部自2001年12月27日起,每月还款给机电公司2万元,如条件答应情况下,经营部赞同追加还款数目;机电公司赞同经营部可用部分物资来冲抵所欠货款,但不能超过欠款数的40%,60%的欠款有必要用现金汇票办法来还款,冲抵的物资有必要为契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机电产品。同日,经营部与赵某出具还款方案一份给机电公司,该还款方案载明:经与机电公司对帐,赞同两边于2001年12月所签的对帐备忘录所承认的来往帐款;从2001年12月27日起,每月还款不少于2万元,争夺在2002年12月31日付清;还款时,遇现款缺乏,应能够什物冲抵,原则上现款和什物的份额为6∶4;本还款方案如逾期不能实行,由自己承当职责。该还款方案落款的还款人为单位经营部,代表赵某。机电公司对该还款方案予以接受。因为经营部和赵某均未实行还款方案,机电公司遂向法院申述,要求判令经营部和赵某一起归还65万元货款。经查,赵某系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    【争议】    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关于经营部和赵某的民事职责承当,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定见:    1、赵某系自动参加到机电公司与经营部之间的合同联系中,成为一起债款人,故应由经营部和赵某承当一起归还债款的民事职责。    2、机电公司与经营部和赵某之间构成债款转让的法令联系,因为经营部已将债款搬运给赵某,机电公司也表示赞同,因而,机电公司只能要求赵某承当归还货款的责任。    3、机电公司与经营部和赵某洽谈承认债款由赵某归还,该行为归于第三人代为清偿,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则,机电公司不能直接要求赵某承当还款责任,而只能要求经营部承当还款责任。    4、赵某在还款方案上许诺归还经营部的债款,归于第三人自愿实行,但其作出许诺后又未实行,视为其吊销许诺。在第三人作出单独许诺后应答应其吊销许诺,因而,机电公司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赵某承当还款责任。    【分析】    要正承确定本案的法令性质,依法承认经营部和赵某的民事职责,关键在于对债款参加、债款承当、第三人清偿和第三人自愿实行四个不同法令概念的正确区分。    债是特定当事人世得恳求必定给付的法令联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则“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按照法令的规则,在当事人世发生的特定的权力和责任联系。”所以,债只能来源于合同或法令的规则,因合同而发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因法令而发生的债称为法定之债款。债虽为特定人之间的特定权力责任联系,但在现代民法中,已建立之债并非不容当事人改动其内容,债权债款在民事主体间的可搬运性亦为各国民法所承认。广义上的债的改动,包含债的内容改动和债的主体改动两种景象,前者指不改动债的当事人,而仅改动债的单个具体内容;后者又称债款承当,指在坚持债的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债款由第三人加以接受。    广义的债款承当,是不失债之同一性而由第三人接受或参加债款之契约,包含免责的债款承当和并存的债款承当。免责的债款承当是以原债款人所担负之债款,移转于新债款人为意图,由第三人替代原债款人而承当悉数债款,使原债款人脱离债款联系。免责的债款承当亦即狭义的债款承当或单纯的债款承当。债款承当有两种办法,一是承当人与债权人缔结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缔结协议,承当债款人的债款,其债款于协议建立时移转于第三人;二是债款人与第三人缔结协议,由第三人承当债款。债款人与第三人缔结的债款承当协议,须经债权人赞同方为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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