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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之债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20:35
信任我们都知道,连带职责确保是一种职责较重的确保方法。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承当连带职责确保的,为连带职责确保。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债款人没有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既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实行债款。那么连带职责确保连带之债是什么?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解说。
连带职责确保连带之债的法令规则
依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则,确保分为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两种方法。
特色:
连带职责确保有以下几方面特色:
1、连带职责确保是由确保人与主债款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和法令推定的确保方法。作为确保方法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合同中清晰约好连带职责确保方法。但我国《担保法》规则,假如确保人与确保权人对连带职责确保和一般确保没有作出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推定为连带职责确保。
2、由确保人与主债款人对主合同债款承当连带职责。这意味着确保人与主债款人对主合同债款均负有悉数清偿的职责。
3、主债款人在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连带职责确保的情况下,一旦主债款人到期不实行主合同债款,债款人既能够要求主债款人清偿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
确保期间
债款转让的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确保期间,债款人依法将主债款转让给第三人的,确保人在原确保担保的范围内持续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债款转让的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确保期间,债款人答应债款人转让债款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确保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的债款,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改变主合同的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未约好确保期间的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一款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
约好确保期间的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二款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连带职责
依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则,确保人与债款人别离就同一债款对债款人承当悉数清偿职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因合同联系发生的债款,债款人到期不实行时,债款人既可要求债款人清偿,也可要求确保人清偿。债款人和确保人对债款人实行债款并无次序和主次之分的约束。债款人能够不问债款人是否具有实践实行或赔偿损失的才能。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加剧了确保人的担负,对债款人却更加有利。就债款人的内部联系而言,各债款人或许依约好或依差错按份承当职责。
就债款人的外部联系而言,各债款人对同一债款不分先后均负有悉数清偿的职责,也便是说,债款人既能够向整体债款人建议债款,也能够向某一个或某几个债款人建议债款,各债款人不得以其内部还有约好对立债款人。确保人与主债款人属同一次序的债款人,在详细承当实体职责时不分先后,谁有偿付才能谁先予偿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留意的是,假如主债款实行期限没有届满,或主债款人具有履约才能并已开端实践实行时,债款人不能向确保人建议债款。只要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且主债款人以种种理由拒不实行合同约好的偿付金钱职责时,债款人才可向确保人建议债款,此刻主债款人既可向主债款人建议权力,也可向确保人建议权力,还可一起向主债款人与确保人建议权力。比方甲公司为确保乙公司合同债款的完成,与乙公司签定一份担保合同,约好合同到期如丙公司不依约实行偿付职责,则由甲公司无条件偿付,并可独自诉讼。这种约好显然是连带职责确保,在合同到期丙公司不依约实行债款,或乙公司向丙公司建议债款,丙公司不予理睬或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乙公司可直接向甲公司建议债款,并可就确保职责胶葛独自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便是小编为我们解说的“连带职责确保连带之债”。在连带职责确保情况下,一旦主债款人届期没有实行主债款,在确保实务中,确保人挑选连带职责确保方法,实践上是确保人抛弃了能够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因而,连带职责确保方法中确保人的职责较重,但其有利于维护债款人利益。了解更多的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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