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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20:14

摘要:经过对人身稳妥合同实务的法理剖析,讨论了人身稳妥合同签定过程中谁为要约方与谁为许诺方的问题,提出稳妥公司为要约方投保人为许诺方的观念;一同以为稳妥公司签发稳妥凭据是完善合同方法的过程而非对合同本质内容检查、修正的程序,投保人预交稳妥费本质上是人身稳妥合同的收效条件,一同也是投保人的合同职责。总体上以为,人身稳妥合同存在的效能问题不是单个问题,而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其发作源于稳妥公司侧重本身利益的考虑,一同也由于法律规则短缺操作性,为此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
关键词:人身稳妥合同;效能;要约方;许诺方
一、人身稳妥合同效能问题的提出
合同的效能,通常是指某一合同当事人签定的合同是否发收效能或许是否被依法吊销或承认无效的问题,这时候咱们所指的合同效能仅指某一详细合同的效能。
人身稳妥合同的效能。一般状况下,人身稳妥合同的效能问题与上述合同的效能并无不同。但本文所述人身稳妥合同的效能,不是指某一详细合同的效能问题,而是指人身稳妥合同从何时收效的问题。由于人身稳妥合同的建立与收效时刻的不一致,现已不再是单个合同呈现的效能问题,而是带有普遍性、且严峻影响到被稳妥人正当权益的问题。
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是,投保人交给首期稳妥费后,在稳妥人签发稳妥单之前,被稳妥人出了险,稳妥人是否应承当赔付稳妥金额的职责?深圳的一同人身稳妥案胶葛即十分典型,引起各界广泛重视。投保人购买某稳妥公司20万人寿稳妥及20万附加人身意外损伤险,在交给部分稳妥费及体检合格后、稳妥人签发稳妥单之前,不幸遇害身亡,稳妥人以合同未建立为由回绝承当稳妥职责。一审判决原告败诉。该案有许多问题值得考虑和讨论。原被告之间的稳妥合同终究是否建立与收效?
依照《合同法》规则,许诺收效时合同建立,而许诺的收效是以许诺告诉抵达受要约人时起算的。那么,人身稳妥合同的许诺,何时才算抵达了要约人?在实践中,投保人与稳妥公司的了解显然是不一致的,但稳妥公司并未就此给投保人以满足清楚的阐明,由此导致胶葛发作。
二、人身稳妥合同效能的法理剖析
人身稳妥合同之所以存在效能问题,是由于投保人一方(包含被稳妥人和受益人)对稳妥合同的建立与收效时刻知道不一致形成的。投保方以为从其请求稳妥并被稳妥公司或其代理人受理时起,合同即已建立并收效;而稳妥公司则会依据不同状况以最有利于自己的方法处理:在受理投保请求至签发保单前未发作稳妥事端时,合同收效时刻依照稳妥公司或其代理人受理投保人请求时开端;但若发作稳妥事端,则按签发稳妥单时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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