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10:49
发布部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82号(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2006年11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江西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方法》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1月23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23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证法)和相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施行男女相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证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一起责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和公民应当恪守、实行妇女权益保证法和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中国妇女开展大纲,拟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开展规划,并将其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本级妇女作业必要的作业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当地能够建立妇女维权作业专项资金。 相关法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担任安排施行妇女权益保证法和本方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作业委员会担任安排、和谐、辅导、催促有关部分做好妇女权益的保证作业,详细责任是:(一)安排宣扬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令、法规和政策,安排施行妇女开展规划;(二)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令、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施行进行查看、监督;(三)决议妇女合法权益保证作业中的严重事项;(四)对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严重案件,催促有关部分依法查处;(五)赞誉、奖赏在保证妇女权益作业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六)处理其他妇女权益保证作业的事项。妇女儿童作业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分和社会集体的担任人组成,其办事机构担任日常作业。 相关法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安排应当实行各自责任,保证妇女合法权益。城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清晰担任妇女权益保证作业的人员,辅导城乡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做好妇女权益保证作业。各部分、单位在实行责任时,应当互相支持,互相配合。 第六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帮忙国家机关查看、监督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法令、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施行,反映妇女的志愿和要求,提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定见和主张。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七条 妇女享有与男人相等的推举权和被推举权。推举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女代表所占的份额不得低于20%,并逐步提高。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作业部分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恰当数量的女人成员。乡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恰当数量的女人成员。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和底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女职工所占份额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份额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