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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释义第二百四十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00:19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置产业损失占有或许留置权人承受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的,留置权消除。
    ●条文宗旨
    本条是关于留置权消除原因的规则。
    ●立法布景
    留置权作为一种物权,其消除的原因是多样的,可因物权消除的一起原因此消除,如因留置标的物的灭失、被征收等原因此消除;也可因担保物权消除的一起原因此消除,如因被担保债款的消除、留置权的行使以及留置权被扔掉等原因此消除,本法第77条对此作了规则。此外,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还具有自己特别的消除原因,担保法第88条作了部分规则,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对留置权消除的特别原因作r更为全面的规则。
    ●条文解读
    依据本条的规则,留置权消除的特别原因包含:
    (一)因留置权人对留置产业损失占有而消除。留置权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款人对债款人产业的合法占有。留置权人的这种占有应当为继续不间断的占有,不然,留置权就会因占有的损失而消除。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均对此作了规则,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则,留置权因占有损失而消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则,留置权因占有之损失而消除。我国担保法对此未作规则,但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2款规则,船只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许所修的船只时消除。此外,我国的司法实践也供认,留置权人对留置产业损失占有时,留置权消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4条和87条中清晰规则,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款人后,以其留置权对立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本条在总结国内国外立法经历和司法实践经历基础上,清晰了留置权人损失对留置产业的占有是留置权消除的原因。需注意的是,若留置权人非依自己的志愿暂时损失对留置产业占有的,留置权消除,但这种消除并不是结局性的消除,留置权人能够依占有的返还原物之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而从头取得留置权。
    (二)因留置权人承受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而消除。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功用主要是经过留置权人留置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促进债款人赶快偿还债款。假如债款人为清偿债款另行供给了适当的担保,该担保就构成了留置权的代替,债款人的债款受偿得到了充沛的确保,原留置产业上的留置权理应消除。并且,在债款人供给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假如留置产业上的留置权依然存在,对债款人的利益约束过多,阻碍了债款人对留置产业的使用,不符合诚笃信用准则和公正准则。基于此,许多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均规则,留置权人承受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的,留置权消除。我国担保法第88条也规则,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并被债款人承受的,留置权消除。债款人另行供给的担保能够是其他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也能够是确保。
    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导致留置权消除的,应当满意以下条件:一是债款人另行供给的担保应当被债款人承受,若债款人不承受新担保的,留置权不消除。二是债款人另行供给的担保所能担保的债款应当与债款人的债款额适当。因为留置权是以先行占有的与债款有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为标的物,留置物的价值有或许高于被担保的债款额,但债款人另行供给的担保所能担保的债款不以留置物的价值为规范,一般应与被担保的债款额适当。当然在两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债款人另行供给的担保所能担保的债款也能够低于或许高于债款人的债款额。
    ●相关规则
    《担保法》第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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