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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无罪辩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7:50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被指控的时分,不一定都是有罪的,现实生活中的冤假错案也不在少数。假如被构成人现实上没有违法就需求进行辩解,托付律师是最好的挑选,那么偷盗罪无罪辩解词怎样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回答。
偷盗罪无罪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则,咱们依法承受本案被告人孔xx家族的托付,并经被告人孔xx自己赞同,担任被告人孔xx的辩解人。开庭前,咱们依法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听取了被告人孔xx的陈说,阅读了本案的相关资料,对本案的现实现已有了较清晰的了解。下面,本辩解人就根据本案的现实和我国现行的法令宣布如下辩解定见,仅供合议庭参阅:
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孔xx涉嫌构成偷盗罪,署理人以为现实不清、根据不足,定性过错,理由如下:
榜首、本案中定性为偷盗罪,其底子没有任何根据加以支撑。本案中仅有的根据即为几被告人的供述,但各被告人在其庭审中,均已指认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尽管本案中各被告人并未拿出任何根据加以证明,可是作为我国司法环境,很显然被告人均处于下风位置,底子无法收集到任何根据证明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可是作为公安机关,其应该提出自己没有刑讯逼供的根据,为何对此公安机关隐而不提。
可是有一点咱们有必要提出,就在本案庭前会议中说到的问题,在卷宗第92页孔xx供述及第103页中过错的当地(第90页倒数第八行的“十许”和第101页),应该为“十时许”。上述几点详见笔录,可以说彻底共同,乃至就连过错地址,所画比画均彻底共同,在庭前会议阶段,本辩解人从前提出这个问题问询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的回复却支支吾吾,并未作出任何有力的回应,简略回复本案只是偶然,世界上这样的偶然存在吗?无疑是公安机关在做完榜首次笔录之后,今后的笔录,打印出来之后再行修正或许是直接引证榜首次的笔录,这才导致了前后笔录重复、共同、修正当地及方法均彻底相同。不难想象,之所以公诉人说到各被告人的笔录均已供述,彻底是因为仿制而构成的,不只我方当事人的笔录呈现类似问题,这种问题还暗射到了其它二位被告人的供述中。
就本案的问询笔录而言,仔细点不难看出,我当事人孔xx榜首次的问询笔录与第二、四次笔录根本相同,但值得置疑的是,榜首次笔录挨近做了6个小时之久,而之后的笔录内容差不多,却只用了不到1个小时,如此合理性的置疑,公安机关并未作出任何处理或解说。
第二、就本案中所偷盗的摩托车,根据各被告的供述,均有陈说是被骑到六盘水市钟山区水钢桃树林卖给了一个名叫陈xx的男人,可是就这个人,公安机关草草以无法找到这个人,仓促出具一份状况阐明便已完事。这个名叫陈xx的是否存在?是否是被告人真的遭到刑讯逼供而说出来的呢?仍是压根就没这回事?关于这一点,实为本案的严峻瑕疵。
第三、本案量刑根据中的判定定论,因没有什物,判定组织所做出来的判定定论,可想而知,其参阅根据是什么?是按照什么规矩作出的判定?什物所购时刻及损坏程度均不相同,只是凭仗公安机关供给的发票乃至是当事人的口述,就做出了如此数额的定论。这样的定论是不具备根据的构成要件的,其定论也是不客观,苍白无力的,更何况判定组织的判定人员,依法没有到会法庭承受问询,因而,该组根据不能作为对本案被告人等进行量刑的根据。
最终,咱们纵观本案的一切根据,只是是有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区域内的摩托车被盗后,其受害人进行了报案,但详细是不是本案中的几名被告人所为?从后边的根据中,有了三名被告人的口供,可是该口供本辩解人在榜首点中现已清晰论述,口供自身不可信,也不合法。更何况受害人(也即失主)的报案资料与本案是不具备任何关联性的,作为本案中涉案物品的处理结果、所谓陈xx这个粉饰隐秘违法所得物品的关键人物、加上判定定论的不客观性,本案中没有任何根据直接证明或许构成根据链条,证明被告人孔xx构成违法。
综上所述,本辩解人以为,本案中被告人孔xx不构成偷盗罪,恳求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本案中的根据及根据之间的连贯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则,作为疑罪案子,其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准则,依法判处被告人孔xx无罪。
律师点评:本案中案子现已开庭,但根据咱们国家法令系统,本案中几个被告估计难逃被追究责任的厄运。当然,判定之后我方会考虑上诉。
在这样的法制系统下,莫非就为了鉴于侦办、批捕、检查人员的工作关系,而无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以上署理定见,敬请合议庭参阅。
辩解人:王** 律师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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