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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兼职不影响本职工作,公司以此不发工资并要求赔偿可以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6:49

本职的作业比较低,许多人都会去外边兼职,经过兼职来帮补家用,让自己的手头不会那么的严重。可是有些人在外兼职被公司发现了,那么在外兼职不影响本职作业,公司以此不发薪酬并要求补偿可以吗?听听听讼网小编的说法。
不可以。
兼职是劳作者的自在选择权,依据兼职劳作在实践中的许多存在,我国《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等条文触及到了兼职现象,具体分析如下:
首要,《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则“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作业任务形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免除劳作合同”。
这条规则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尽管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没有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但并没有给其他用人单位形成丢失的,法令是不加于干与的,劳作者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的劳作联系就可以合法存在。因而,是否答应兼职的存在,《劳作合同法》把决定权让渡给了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被单位需求进行对职工进行处分或纠正,免除劳作者的劳作合同,当然也可以不予追查。
其次,《劳作合同法》第九十一规则,“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没有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给其他用人单位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可以看出,法令尽管不制止劳作者与多个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可是也不发起和支撑。
《劳作合同法》施行今后,法令并不制止职工在外兼职,可是职工在外兼职的权力也进行了束缚,即因为兼职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任务形成严重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企业才可以免除职工的劳作合同。假如在外兼职,并以请病假为由,直接影响了对本职作业的完结,公司以此为由免除劳作合同是合法的。
再次,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五章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则,在后缔结的劳作合同不影响先缔结的劳作合同的实行情况下,非全日制劳作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树立多个非全日制的劳作联系。
公司是否可以经过合法有用的手法束缚职工在外兼职行为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则“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作业任务形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免除劳作合同”。若因为兼职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任务形成严重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企业可以免除职工的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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