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5:41案情?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世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金陵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居住地南边是液化气罐装站,该站常常漏气;东边是制作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出产设备;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南京炼油厂东生活区。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关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设备。
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确诊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以为是周围环境污染形成的。但金陵石化炼油厂以为:该厂一向进行密闭出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行了十分严厉的监控,排放彻底合格;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需她一个不幸患病,详细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
在两边屡次洽谈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李某在起诉状中表明: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危害承当补偿职责;恳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补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力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膳食补助费5万元,合计人民币100万元。
点评?这是一同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子。本案触及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环境污染侵权职责能否建立;二是被告(金陵石化炼油厂)的抗辩是否有道理;三是原告(李某)提出的补偿恳求可否被支撑。
一、 本案中的环境污染侵权职责能够建立。
环境侵权民事职责作为一种特别的侵权职责,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不管行为人有无差错,只需法律规则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形成的危害承当职责。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形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职责扫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到危害的单位或许个人补偿损失。”这儿没有要求存在差错,由于:环境危害行为自身发明社会财富,有必定的正当性,追究其差错简直不可能;现代工业出产及由此形成的污染往往触及杂乱的科学技术问题,作为一般大众的受害人难以证明排污者的差错;无差错职责准则也是公平合理的民法思维的要求,加害人大多是获利企业,理应让其为取得利益所形成的危害承当职责。因而,与一般侵权职责不同,环境侵权民事职责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即施行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环境危害的现实以及危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是否在排污过程中存在差错天然在所不问。被告施行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则是清楚明了的,比方,炼油厂的液化气罐装站常常漏气、炼油厂火炬排放出含有害物质的火炬气等。构成环境危害的现实也现已存在——原告被确诊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现在要处理的一个要害问题是,被告的排污行为是否与原告患有急性混合型白血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便是原告患病是否因被告排放污染物所形成,而这也正是被告的一个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