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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20:21
在法院对一民事诉讼判定原告胜诉后,假如被告在法院规则的时间内没有完结法院的补偿规则的,就要被法院强制实行了,假如实行中被实行人逝世或停止怎么办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实行中被实行人逝世或停止怎么办
假如作为被实行人的自然人逝世,他的遗产承继人没有抛弃承继的,法院能够裁决改变被实行人,由该承继人在所承继产业的范围内承当归还职责。如承继人抛弃承继,法院可直接实行遗产。若被实行人是法人或其他安排,那么假如其分立、兼并,其权利职责由改变后的法人或其他安排承受。假如作为法人的被实行人被吊销,又有权利职责的承受人,那么法院可裁决该承受人作为被实行人。如其他安排不能实行职责的,还可裁决实行对该安排依法承当职责的法人或公民个人的产业。
二、相关法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公民逝世的,以其遗产归还债款。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的,由其权利职责承受人实行职责。
(一)公民作为被实行主体的改变:
1、被实行人逝世后,没有产业可供实行,而且没有职责承当人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决完结实行。
2、被实行人逝世后,没有产业可供实行,可是有职责承当人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决职责承当人为被实行人。
3、被实行人逝世后,有产业可供实行,其遗产承继人抛弃承继的,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实行被实行人的产业。
4、被实行人逝世后,有产业可供实行,其遗产承继人没有抛弃承继的,承继人在遗产的实践价值范围内清偿被承继人生前所负的债款。
(二)法人作为被实行主体的改变:
1、在实行过程中,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改变称号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决改变后的法人为被实行人。
2、设有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产业不能清偿债款,可是该企业法人尚有其他分支机构的,应当责令该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供给能够首要实行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产业;企业法人拒不供给的,人民法院在查实的基础上,能够实行其他分支机构的产业。
3、在实行中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分立或许兼并,其权利职责由改变后的法人承受。
4、在实行中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依法吊销、刊出或许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许开办单位无偿承受被实行人的产业,致使被实行人无留传产业清偿债款或许留传产业缺乏以清偿债款的,能够裁决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许开办单位在所承受的产业范围内承当实行职责。
5、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以其悉数财物作为股本与外方建立合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征得合资方赞同的情况下,将相当于应当归还的债款的部分股权转让;合资方不赞同的,则可分期分批实行被实行人从合资企业中分得的盈利及其他收益。在必要时,人民法院能够裁决采纳保护措施,约束被实行人支取到期应得的部分或许悉数收益。
(三)其他安排作为被实行主体的改变:
在实行过程中,作为被实行主体的其他安排停止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决其权利职责承受人实行职责。
三、被实行人已逝世被实行人所欠债款怎么清偿
(1)《承继法》第33条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归还职责;
(2)《承继法》第34条规则,实行遗赠不得阻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承继法定见》)第61条规则,承继人中有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便遗产缺乏清偿债款,也应为其保存恰当遗产,然后再按承继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则清偿债款;
(4)《承继法定见》第62条规则,遗产已被切割而未清偿债款时,如有法定承继又有遗言承继和遗赠的,首要由法定承继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款;缺乏清偿时,剩下的债款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份额用所得遗产归还;假如只要遗言承继和遗赠的,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份额用所得归还。
从以上能够看到我国现行的承继法令标准对被承继人生前债款采纳直接限制承继准则,即被实行人逝世后,被承继人的产业直接转归承继人一切,承继人在遗产范围内对被承继人生前债款承当清偿职责。如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归还职责。
法令规则在诉讼中,当事人逝世,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职责人的案子完结诉讼,但当事人逝世的案子在其他情况下怎么处理,法令没有做出明确规则,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以上便是本文的悉数内容了,假如您还有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在线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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