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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氏变更的法律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04:55

■我国现在关于名字改动的法律规则、公安部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充。”
2.1951年2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在爸爸妈妈姓氏不同的情况下,随爸爸妈妈哪一方的姓氏由爸爸妈妈两边洽谈确认,如爸爸妈妈两边就此问题不能达到协议的,应以子女自己表明的毅力为主。在子女年岁尚幼无表明自己毅力的才能时,应从民间习气,其出世时所用的姓氏不宜改动。爸爸妈妈离婚后,除因洽谈改动子女姓氏或子女现已成年能够自己的毅力决议从父或从母外,并没有使子女改动原用姓氏的必要。
3.1958年1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挂号管理法令》第十八条规则:“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求改动名字的时分,由自己的爸爸妈妈、收养人向户口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求改动名字的时分,由自己向户口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
4.1981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改动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夫妻两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赞同,单方面决议将子女名字予以改动,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关于单方面决议改动子女名字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压服其康复子女本来的名字。”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0号)(以下可简称《定见》)“爸爸妈妈不得因子女改动姓氏而回绝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私行将子女姓氏改动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康康复姓氏。”
6.公安部《关于抚育人请求改动子女名字问题的批复》(公户政[1995]074号):“依据《户口挂号法令》第十八第一款规则,户口挂号机关能够依据父亲或母亲的请求并按照法定程序为其未成年子女改动名字。”
7.公安部于2002年5月21日《关于爸爸妈妈离婚后子女名字改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第74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动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力,关于离婚两边未经洽谈或洽谈未达到一致定见而其中一方要求改动子女名字的,公安机关能够回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秘离婚现实,而获得子女名字改动的,若另一方要求康复子女原名字且离婚两边洽谈不成,公安机关予以康复。”
8、公安部《关于爸爸妈妈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名字改动有关问题处理定见的告诉》(公治[2006]304号)的要求,对爸爸妈妈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改动未成年子女名字的,公安机关应当差异不同景象,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处理名字改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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