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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有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5:26
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而危害债款人利益时,债款人代为行使债款人的债款的权力。那么债款人代位权有哪些法令特征呢?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的从权力,是债款人为了保全债款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权力。接下因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
一、债款人代位权建立的条件
债款人的代位权的建立,应具有以下条件:
1、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债款有必要是依法建立的合法的债款债款联系。
2、债款人须享有关于第三人的债款或返还恳求权等实际的权力。
3、有必要是债款人怠于行使债款人到期的债款。
4、债款人怠于行使债款的行为给债款人形成危害。
《合同法》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
二、债款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款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准则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的权力。我国的代位权准则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力仅限于到期债款,不包括其他权力。
债款人代位权归于债款的对外效能,打破了债的相对性,触及第三人的权力。代位权是债款的一种法定权能。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好,债款人都享受此权力。
三、债款人代位权的法令特征
债款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1、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的从权力,随债款的发生,搬运和消除而发生、搬运和消除。
债款人代位权不能独立发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或许,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款以及其他债款而存在。债款人没有到期债款,债款人就无代位权可言。
债款搬运,其伴随搬运,债款消除,其伴随消除。
2、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款人之位向债款人的债款人建议权力。
债款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则,差异在于债款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款人的名义行使权力。代位的成果,是债款人的债款人向债款人清偿债款,而不是直接向债款人清偿债款。
3、债款人代位权的法令意图是为了保全债款。
债款人代债款人行使其权力,不是扣押债款人的权力或就收取的产业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力的结果归于债款人,这样,就保全债款人的产业,增大了债款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完成债款人的债款供给保证。
以上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总结的债款人代位权的法令特征,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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