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同行抢地盘 玺诚文化诉不正当竞争案被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18:59甲传媒、甲广告公司因进驻乐购超市安顿、运转“卖场信息化联播体系”,而被同行乙文明传达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7月25日,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确定甲传媒、甲广告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至12月间,乙公司先后与上海镇宁乐购超市、杭州庆春乐购超市、杭州河岸乐购超市等13家乐购超市签定了《协作合同》,约好由乐购方供给门店上方,供乙公司在恰当方位装置、设置、运转并协作经营“OPT在店信息网”(即“OPT体系”),乙公司担任供给设备和技能,并担任以“OPT体系”为载体进行广告发布,协作期限为3年,乙公司每年向乐购交纳场所租赁费,合同期间乐购超市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法同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方法(内容)的项目协作。
2005年3月,乙公司发现,乐购超市与甲传媒正在接洽同类项意图协作,乙公司为此曾向甲传媒宣布律师函,要求甲传媒慎重对待。同年4月,乐购超市以节目画面质量差等为由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遭乙公司回绝。4、5月间,除杭州两家乐购超市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还未实践实行外,其他11家乐购超市先后中止了乙公司OPT体系的运转。两边为此在长宁法院打起了合同官司,乐购被判承当单独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2006年1月,甲广告公司别离与这13家乐购超市签定合同,由甲广告公司在上述乐购超市内安顿、运转“卖场信息化联播体系”。
2006年3月,乙公司经过依据保全公证,打印了甲传媒的页面上的公司介绍等,其间包含提示“由咱们来补偿乐购在乙可能对其提起的任何合同违约之诉中承当的一切合理费用。……”
乙公司以为,甲传媒、甲广告公司在明知自己已与乐购公司进行排他性协作的情况下,以向乐购公司许诺承当其违约补偿职责的方法,诱导乐购公司违约,实践上是经过变相给予对方资产的方法来取得商业时机,掠夺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力,故以两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中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补偿经济损失1300万余元。
甲传媒、甲广告公司则辩称,甲广告公司与乐购超市之间系正常经济往来,实践上甲并未付出乐购超市的违约费用。乙公司建议甲广告公司煽动乐购超市歹意违约,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乙与乐购公司之间合同中的排他性约好并不能阻挠别人公平竞争。
一中院审理后以为,首要,乙公司建议甲方不只许诺向乐购超市付出违约费用,并且现已实践给付,但在乙公司未供给其他依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上述网页材料难以确定甲传媒、甲广告公司已向乐购公司付出相关费用的现实。乙公司与各乐购公司之间尽管签定了《协作合同》,但该合同约好的权力和责任仅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对合同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上述合同中关于排他性协作的约好并不能制止包含两被告在内的其它经营者参加公平竞争,以寻求与乐购公司进行协作的时机。两被告刊载在网页上的上述内容以及甲广告公司与乐购公司签定协作合同的现实,反映了两被告与乐购公司之间进行协作的进程,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据此,法院确定甲传媒、甲广告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作出上述驳回乙公司诉请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