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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致人轻微伤应定抢劫罪既遂还是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04:39
【案情】龚某与张某经商议共同到某公司院内偷盗树苗,龚某担任望风,张某担任偷盗树苗,张某在偷盗树苗时被树苗所有人赵某发现,二人在逃跑过程中,龚某为抵抗抓捕与赵某发作扭打,龚某持砖头砸向赵某头部,后经法医鉴定赵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不合定见】一种观念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案子详细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两抢定见》)第十条的规则:“掠夺罪侵略的是杂乱客体,既侵略财产权利又侵略人身权利,具有劫取资产或许形成别人轻伤以上成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掠夺既遂;既未劫取资产,又未形成别人人身损伤成果的,属掠夺未遂。”据此,本案中,龚某仅仅是形成了被害人轻微伤,既未劫取到资产,也未形成轻伤以上成果,龚某的行为不符合《两抢定见》关于掠夺“既遂”规范的规则,故只能确定为掠夺罪未遂。另一种观念以为:《两抢定见》第十条的规则仅仅是对一般掠夺既遂与未遂的区别规范,转化型掠夺归于一种法令拟制,不同于一般掠夺;且从违法构成看转化型掠夺系行为犯,不存在未遂形状,故龚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掠夺罪既遂。作者附和第二种定见,以为龚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掠夺罪既遂。理由如下:榜首,持未遂观念者以为,从立法意图来看,不管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则的掠夺罪,仍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则的转化型掠夺罪,其立法意图的一致性,也就要求和保证了司法意图的一致性,转化型掠夺罪的既遂与未遂规范也要适用《两抢定见》第十条的规则。作者以为,这一观念在于其站在留意规则的立场上看待转化型掠夺罪,而忽视了法令的留意规则与法令拟制之间的差异,因而过错地以为转化型掠夺罪与一般掠夺罪具有相同的既遂与未遂形状。第二,从《两抢定见》的内容上剖析,《两抢定见》第十条掠夺罪既遂与未遂区别规范的规则并不包含转化型掠夺罪。《两抢定见》第十条关于掠夺罪的既遂、未遂的规则中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则的八种处分情节,除了“掠夺致人重伤、逝世的”之一成果加剧情节外,其他七种处分情节相同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但第十条未把转化型掠夺既遂与未遂的确定包含在内。第三,在本案中,致人轻微伤这一情节现已作为构罪要件进行了一次点评,持未遂观念者又企图以《两抢定见》第十条的既遂与未遂规范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再次点评,违反同一情节不能重复点评的法理。并且,在同一情节既要作为构罪要件进行衡量,又可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衡量时,毫无疑问,该情节应当作为构罪要件予以点评。第四,转化型掠夺罪的“转化”是指整个案子性质的改动,自“当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发作时,全案现实的性质即已发作改动。从违法构成上看,转化型掠夺罪应该归于行为犯,即以行为的施行或许完结作为违法既遂的规范,只需行为人施行了刑法分则所规则的行为,不管是否发作违法成果,其行为自身即构成既遂,因而,转化型掠夺不存在未遂形状。第五,持未遂观念者还以为,从量刑视点来看,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则的一般掠夺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则的转化型掠夺,在损害成果相同的情况下,若不考虑片面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损害性,判定成果相同,可能会形成量刑失衡,然后失掉法令的公正性。对此,作者不能附和。转化型掠夺致人轻微伤是否构成未遂形状,不能仅仅从量刑均衡的需求来考虑。研讨故意违法形状的意图,固然是出于正确科罪量刑的需求,由于不同中止形状的损害程度不同,理应处分有别,但不能出于量刑的需求而勉强地以为转化型掠夺致人轻微伤归于掠夺未遂形状。我国刑法量刑轻重不管从立法仍是司法都是以情节和损害成果为重要依据的,对转化型掠夺罪的量刑依据也是依据暴力抵挡的程度及其形成的损害成果来考量,其量刑并不需求非以未遂形状才干从轻,更不能以量刑均衡为据而硬性将转化型掠夺致人轻微伤确定为掠夺未遂。归纳上述五点理由,作者以为,龚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掠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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