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19:24承办处室:云南省商务厅科技开展和技能交易处
联系电话:0871-3133073
工作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75号
处理时限: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处理须知》,企业递送齐备资料起2个工作日收取我处转报商务部的“定见”
收费规范:不收费
法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室布告(第十四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处理规则”(1999年对外交易经济合作部第4号令)
处理程序:
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初审—复审—处长审阅—厅工作室核准盖章—向企业发放“转报定见”
请求条件:
1、具有进出口运营权
2、处理了易制毒化学品运营许可证
申报资料:
1.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请求表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3.交易方法进(出)口:
(1)一般交易方法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提交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2)加工交易方法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提交与外商签定的加工交易合同(正本复印件),与国内加工出产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正本复印件),以及加工交易批阅文件(正本复印件)
4.出口企业供给最终用户国家(区域)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或合法运用证明
若出口须经第三国(区域)转口,还需供给第三国(区域)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用转口证明(正本复印件)
5.触及请求三氯甲烷、氯化铵、氯化亚砜、硫酸钡、氯化钯和醋酸钠进(出)口的企业,还需持我厅定见,申办云南省禁毒委处理批复后,向海关处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受理请求资料的方法:
请求资料因不符要求不受理时应一次奉告补正资料
赞同受理或不赞同受理应书面奉告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