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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07:32
遗言一般是当事人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依据相关的法令规则对个人的事物或许财政进行处理的依据,具有法令行为。那么,公证遗言的无效景象有哪些?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公证遗言的无效景象有哪些
(1)遗言人是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言内容不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标明。
(3)因为遗言承继人的原因导致遗言无效。
(4)遗言内容涉及到被处置过或无权处置的产业。
(5)遗言违背法令强制性抚育责任。
(6)遗言方式不合法导致的遗言彻底失效。
(7)遗言承继、遗赠和遗赠抚育协议间冲突形成遗言无效。
(8)立遗言人标明对产业的处理方法,但却在逝世前,未清偿立遗言人的悉数债款,那么,其遗产在清偿悉数债款后,有或许变成了负资产,这种状况下,遗言指定的承继人,却承继不到任何资产,那么,这份遗言便是事实上的无效遗言。
(9)遗言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许遗言所附的条件底子不或许完成,这种遗言无效。
遗言无效的处理准则
遗言在部分无效的状况下,并不影响遗言其他有用部分的效能,有用部分依照遗言规则的承继,无效部分依照法定承继处理。假如遗言悉数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承继处理。第2步,即在承认为有用遗言或许部分有用的遗言中,对比多份有用的遗言或有用部分,择优选取出应当适用的那一份遗言或遗言那一部分。
多份遗言的内容存在冲突,必定导致效能较低的遗言的失效。依据《承继法》的规则,在多被承继人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但一起又规则,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改变、吊销公证遗言。也便是说,应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遗言为准。所以有多份有用遗言存在的状况下,若有公证遗言,则以公证遗言为准,公证遗言的效能高于其它四种方式的遗言;但若有多份公证遗言存在时,则以最终一份公证遗言为准;若无公证遗言,则以最终所立的一份遗言为精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言的效能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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