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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6:27

【案情】
原 告:山西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被告一:环联海运(我国)公司
被告二:环联世界咨询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远货运货运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津中远世界货运有限公司
2000年5月5日,案外人加拿大R&G公司订货不锈钢联合器,订单总价为CIF18395美元。2000年6月,原告托付被告二出运货品,件数为2个铁箱(内装52个纸箱)总体积2.2立方米,分量2,981公斤,后因原告实践装箱为3个铁箱,原告于6月28日告诉原告已更改邮寄数量,被告二回函称,货品已集港,再更改已来不及,因而将到库的其间2个铁箱并绑在一同,标为1箱,提单上仍载明为2个铁箱,并称已与署理告知清楚,不影响提货。
被告二因未能拼成整箱货品,遂将该货品托付第三人承运,但被告二仍以被告一署理人的身份向原告签发了枫河轮HF21HL008提单,提单载明2个铁箱(52个纸箱)分量2,981公斤,体积2.2立方米。第三人承受该批货品后,向被告二签发提单,载明邮寄人为被告二,收货人为按被告二签发的提单指示。数量、分量、体积均与被告二所签提单相同。第三人作为拼箱承运人将货品拼成整箱(集装箱)后,托付被告三承运,被告三将货品运抵目的港哥温华后,由第三人的目的港署理人向收货人交给货品,收货人按提单提取2铁箱货品后,发现缺少17个纸箱货品,遂原告联络,原告即向被告二与第三人查询,经查询,第三人在目的港的署理人回复未发现短交的1铁箱货品。加拿大R&G公司经与原告商量,原告赞同补发1铁箱货品,并向R&G公司付出了合同约好的违约金(悉数合同款的20%)。2000年12月1日,第三人在目的港的署理告诉R&G公司丢掉的货品已被找到。因R&G公司现已得到原告补发的17纸箱货品,所以不计划再购买找回的货品,原告经与R&G公司洽谈,终究将该批货品降价40%卖给R&G公司。R&G公司将对承运人的索赔权转让给原告。
原告于2001年2月19日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述,恳求判令三被告与第三人补偿原告因货品交给延期而形成的货品降价丢失,补发货品运费及原告因违背购销合同向买方付出的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58423.43元。
【审判】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以为以为,1、被告已然接收了3箱货品而在提单中记载为2箱,就应与第三人及其在目的港的署理交待清楚,避免发作交货缺少状况,被告一明显未能尽到上述职责,因而对收货人推迟收到货品负有必定职责。2、被告二系被告一的署理,在被告一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署理行为,依据我国法令关于署理的有关规定,其行为的法令结果应由被告一承当,被告二不该承当职责。3、被告三虽是本案货品的实践承运人,但由于其承运的是整箱货品,职责期间为CY/CY,货品在集装箱堆场交给时铅封无缺,且将货品交给给终究收货人不是该被告的职责与行为,故被告三对原告的恳求不负有职责。4、第三人是向本案提单收货人负有交货职责的人,第三人尽管收到3箱货品,但在提单上记载为2箱,又未将此状况及时告诉其在目的港的署理,其目的港署理在收货人发现短货而查询时,亦未能及时找到短交的货品,导致该货品在6个月后才得以交给,第三人及其署理人明显未尽到慎重处理交货事项的职责,故第三人对货品的交给超越合理期限亦负有必定职责。5、原告在货品已通关的状况下,改变邮寄货品的箱子数量,致使被告二不得不在收到3箱货品的状况下而签署为2箱,以便使单证与报关时相符,这就形成可能会导致漏提货品的危险,因而原告应将上述状况及时告诉收货人,但原告未能及时告诉,导致收货人漏提货品,原告对此应负有部分职责。6、从原告提赔的丢失项目看,买卖合同违约金付出的条件为装船期超越合同约好日期15日以上及货品缺少超越10%,而本案中装船期在合同约好日期内,原告发货数量没有缺少,而依据合同的交易术语CIF,货品交给承运人后,卖方即完结交给职责,尔后所发作的短货危险应由货品买方承当,原告依据买卖合同不负有付出违约金的职责,故原告提赔的违约金丢失,非合理的必定丢失,不该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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