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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鉴定有哪些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6:06
船只宣告共同海损后,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凭承运人、保险人或理算人的请求,处理海损判定。海损判定又称积货判定,是对船只宣告共同海损时所载的货品进行判定。
海损判定首先要差异独自海损和共同海损的边界,独自海损是指所遭受的丢失,仅仅是触及船只或货品一切人的利益,并不关系到船、货乃至运费等各方的利益,这是与共同海损的首要差异点。例如船只在运送途中失火,部分货品被火焚毁,这些货品的丢失,是因为意外事故引起,归于独自海损。但因为维护船、货的共同利益,采纳救活办法,致使其他货品遭受水损,这部分的丢失。就属共同海损。
海损判定依照提单,根据实际状况辨明独自海损和共同海损的货品件数及其好残程度,别离判定其破损价值降低率,并证明一切货品的到岸价格(C.I.F.),签发海损判定证书,供有关部分作为进行理算和处理索赔的根据。在我国该项理算作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处理。收货、用货单位或署理接运部分如需了解本单位、本部分所装货品的丢失状况,特别是独自海损货品的状况,可向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独自请求验残,签发验残证书,向有关职责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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