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离婚后父母子女还有什么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7:39
一、离婚两边都要孩子怎么办
假如孩子十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定见;假如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状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两边的经济条件、思维质量、孩子一惯的日子环境等状况,以“对孩子生长有利”的准则,酌情判定。
二、离婚后爸爸妈妈子女还有什么联系
我国《婚姻法》规则:“爸爸妈妈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方或母方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
这就是说,夫妻联系因离婚而免除,但两边与所生子女之间的权力责任仍然存在,这是因为婚姻联系和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不同性质所决议的。
婚姻联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依法建立,也可以依法免除。
爸爸妈妈子女,是一种血亲联系,是不能通过法令程序人为地加以停止的。
因收养而构成的拟制血亲,除依法改变收养联系外,也不因养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
关于因有关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爸爸妈妈子女权力责任的规则,彻底适用于离婚后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只是在行使权力和实行责任的条件和方法上发生了改变。
为了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遭到危害,《婚姻法》规则:“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爸爸妈妈不能托言离婚而不实行奉养搀扶的责任。其他权力责任,如爸爸妈妈子女间的遗产继承权等,相同也不受爸爸妈妈离婚的影响。离婚后,由一方抚育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悉数,担负费用的金额和期限,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确认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供给者的经济能力,既要保证子女的健康生长,又要便于离婚后的履行。
给付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期限,一般应自夫妻离婚时起,到子女可以独立日子停止。
离婚时,便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和方法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定书中,负有给付责任一方拒不履行协议或判定时,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履行。
假如孩子十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定见;假如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状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两边的经济条件、思维质量、孩子一惯的日子环境等状况,以“对孩子生长有利”的准则,酌情判定。
二、离婚后爸爸妈妈子女还有什么联系
我国《婚姻法》规则:“爸爸妈妈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方或母方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
这就是说,夫妻联系因离婚而免除,但两边与所生子女之间的权力责任仍然存在,这是因为婚姻联系和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不同性质所决议的。
婚姻联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依法建立,也可以依法免除。
爸爸妈妈子女,是一种血亲联系,是不能通过法令程序人为地加以停止的。
因收养而构成的拟制血亲,除依法改变收养联系外,也不因养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
关于因有关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爸爸妈妈子女权力责任的规则,彻底适用于离婚后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只是在行使权力和实行责任的条件和方法上发生了改变。
为了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遭到危害,《婚姻法》规则:“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爸爸妈妈不能托言离婚而不实行奉养搀扶的责任。其他权力责任,如爸爸妈妈子女间的遗产继承权等,相同也不受爸爸妈妈离婚的影响。离婚后,由一方抚育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悉数,担负费用的金额和期限,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确认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供给者的经济能力,既要保证子女的健康生长,又要便于离婚后的履行。
给付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期限,一般应自夫妻离婚时起,到子女可以独立日子停止。
离婚时,便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和方法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定书中,负有给付责任一方拒不履行协议或判定时,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