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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20:50

上海市员工住宅典当告贷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作本市住宅制度改革,鼓舞员工买房、建房,改进寓居条件,依据《上海市住宅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房地产典当方法》的有关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员工住宅典当告贷是指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在本市乡镇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时,以其所具有的住宅为典当物,作为归还告贷的确保而向银行请求由住宅公积金发放的告贷。
第三条 员工住宅典当告贷实施向中低收入员工家庭歪斜的方针和缴存住宅公积金责任与权力对等的准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托付,商定由房地产信贷部和各支行详细处理员工住宅典当告贷。
第二章 告贷目标和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本市乡镇常住户口,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并具有下列条件的,可请求员工住宅典当告贷:
一、相当于购买、建筑住宅费用的3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可以用告贷人及其同户成员、非同住的爱人和直系血亲已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存款抵充);
二、有安稳的经济收入和归还告贷本息的才能;
三、赞同处理住宅典当和稳妥。在住宅未竣工交付使用,告贷人未领得房地产权证书交给告贷银行收押之前,应由售房单位供给担保。
第六条 告贷人应向告贷银行供给以下书面证明和资料:
一、告贷人和许诺参与还款的告贷人的同户成员,非同住的爱人以及直系血亲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宅的,供给购房合同或协议书;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供给城建管理部门同意缔造、翻建、大修的证明文件、工程估评文件或预算;
三、自筹资金的来历和数额。
第三章 告贷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告贷额度在下列可贷额度和最高极限内,依据告贷人请求告贷的详细情况,确认实践告贷额度。
一、可贷额度=(告贷当月告贷及其同户成员、非同住的爱人和直系血亲核算住宅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35%×12个月×告贷年限。
二、最高极限 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市分行每年年头发布,1996年定为10万元。一起告贷额度不得超越购买、缔造、翻修、大修一套住宅的费用总额的70%。
第八条 告贷期限:用于购买、缔造自住住宅的,最长不超越十五年;用于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最长不超越十年。关于将到离、退年纪的告贷人,其告贷期限可核算到十六五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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