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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18:16

【案情】1999年9月5日,城市居民徐某和乡村居民汤某经中间人朱某、乔某介绍,签定了一份卖房及宅基地协议,约好徐某以73990元的价格购买汤某坐落河南省新野县城郊乡联合村(现为新野县汉华大街联合社区)1113号的一处房产。协议签定后,徐某于当日支交给汤某购房款73990元,随后汤某将该房子及房子一切权证交给徐某。徐某很快对房子大门进行了改造,并更换了门窗及锁,并将房子出租给别人运用。但因汤某一向不合作徐某处理房子过户手续,徐某遂于2012年5月12日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要求汤某实行房子买卖合同责任,帮忙处理房产过户手续。
汤某则辩称,争议房子的土地运用权为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一切,由于乡村房子不得自在转让,所以该房子买卖合同无效
原、被告之间签定的房子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办理禁止炒卖土地的告诉》规则:“农人的住所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同意城市居民占用农人团体土地建住所,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缔造和购买的住所发放土地运用证和房产证。”农人宅基地运用权是乡民依据其身份而无偿获得的,与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资历是联络在一起的,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用,因而不具有可买卖性,因而应确定该房子买卖合同无效。但宅基地为乡村团体一切的土地,在同一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乡民成员之间是能够转让的,转让行为完成后,转让人也流失了再次向团体安排请求宅基地的权力(依据土地办理法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则)。相。本事例为城市居民向乡村乡民购买宅基地,其合同行为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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