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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00:21

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包含土地的开发,缔造、出售住所、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备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现已竣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资料已报房地产处理部分存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端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获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呈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则的景象,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法进行征收处理,并逐渐标准,一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前承认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法进行征收、处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出售收入的规模为出售开发产品过程中获得的悉数价款,包含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分、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归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则悉数确以为出售收入;未归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分、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金钱进行处理。
第六条企业经过正式签定《房地产出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获得的收入,应确以为出售收入的完成,详细按以下规则承认:
(一)采纳一次性全额收款方法出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践收讫价款或获得讨取价款凭证(权力)之日,承认收入的完成。
(二)采纳分期收款方法出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出售合同或协议约好的价款和付款日承认收入的完成。付款方提早付款的,在实践付款日承认收入的完成。
(三)采纳银行按揭方法出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出售合同或协议约好的价款承认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践收到日承认收入的完成,余款在银行按揭借款处理转账之日承认收入的完成。
(四)采纳托付方法出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准则承认收入的完成:
1.采纳付出手续费方法托付出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出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好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承认收入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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