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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换)领、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0:39

补(换)领、初度申领《机动车挂号证书》
一、机动车挂号证书灭失、丢掉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请求补领机动车挂号证书。启用机动车挂号证书前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挂号证书,机动车一切人能够申领机动车挂号证书。但归于机动车一切人请求改变、搬运、典当挂号、质押存案或许更正的,应当在请求挂号前申领机动车挂号证书。
二、处理地址:
(一)处理补领机动车挂号证书,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许组织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处理;其他机动车到机动车一切人身份证明记载的居处地址所属车管分所或许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管理所工作窗口处理;
(二)处理申领机动车挂号证书,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许组织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处理;其他机动车能够任选车辆管理所或许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管理所工作窗口处理;其间,载货轿车、京B号牌摩托车、低速卡车、三轮轿车还能够到机动车一切人身份证明记载的居处地址所属车管分所处理。
(三)处理换领机动车挂号证书,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许组织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处理;其他机动车到机动车一切人身份证明记载的居处地址所属分所或许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管理所工作窗口处理。
三、处理时限
(一)补、换领《机动车挂号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初度申领《机动车挂号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机动车挂号证书收取10元/证。
五、提交的材料:
(一)处理补领、初度申领机动车挂号证书,机动车一切人或署理人在对车辆进行查验结束后,提交下列材料:
1、《机动车牌证请求表》;
2、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署理人署理的,还需提交署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署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一切人的书面托付。但机动车一切人为自然人处理补领《机动车挂号证书》事务的,应自己参与请求,不能托付别人署理。机动车一切人因逝世、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参与补领《机动车挂号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4、归于初度申领《机动车挂号证书》的,还需提交车辆辨认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5、机动车查验记载表;
6、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被行政法律部分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许被裁决组织依法裁决判定或许被人民法院调停、裁决、判定机动车一切权搬运时,原机动车一切人未向现机动车一切人供给机动车挂号证书的,现机动车一切人在处理搬运挂号的一起,请求补领机动车挂号证书的,还需提交、行政法律部分、裁决组织或许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挂号证书的证明原件或许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二)处理换领机动车挂号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动车牌证请求表》;
2、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署理人署理的,还需提交署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署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一切人的书面托付;
4、机动车挂号证书。
六、下列用语的意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组织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托付书和被托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一切人为单位的内设组织,自身不具备收取《组织组织代码证书》条件的,能够运用上级单位的《组织组织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刊出、吊销或许破产,其机动车需求处理改变挂号、搬运挂号、免除典当挂号、刊出挂号、免除质押存案、申领机动车挂号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刊出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出具的刊出证明。已吊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建立的产业清算组织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组织、国际组织驻华代表组织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许该办事组织、代表组织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许《暂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寓居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许《暂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暂住证明;
4、武士(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许《暂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处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戎行有关部分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战士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用武士身份证件,以及其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自己居处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用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或许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览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暂住证明;
7、华裔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许其他游览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用签证或许居留答应,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挂号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组织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用身份证件。
(二)居处的地址是指:
1、单位的居处为其主要办事组织地点地的地址;
2、个人的居处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寓居的内地居民的居处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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