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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相关疑难问题详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23:50
不合法拘禁罪相关疑难问题详解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留或许拘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当即予以开释的,这种状况归于错拘错捕,不是不合法拘禁。可是,假如现已检察机关或许人民法院依法决议免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开释或许延迟开释的,则应视为不合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不合法拘禁别人时刻较长的;不合法拘禁别人具有殴伤、凌辱等情节的;屡次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不合法拘禁多人,形成很坏影响的;不合法拘禁致使别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不合法拘禁致人重伤、逝世的;不合法拘禁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不合法拘禁罪论处。假如不合法拘禁行为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违法。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假如在不合法拘禁过程中,成心致人重伤或许成心将别人杀戮的,或许对被害人进行殴伤、凌辱的行为已达到违法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则实施数罪并罚。假如不合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联系,如用不合法拘禁的办法成心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一起触犯了不合法拘禁和成心杀人两个罪名,应当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准则,择一重罪处分,不用实施并罚。
(4)以索债为意图,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会上呈现的因债务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略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不合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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