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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何时消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4:58
债款人收取提存物有没有时刻约束呢?有没有规则说自提存之日起多长时刻内不行使而消失呢?债款人收取提存物的权力何时消除?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债款人收取提存物的权力何时消除
债款人收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除。
关于提存的效能,应分提存人(债款人)与提存受领人(债款人)之间,提存人与提存部分之间和提存受领人(债款人)与提存部分之间的效能三个方面。
(1)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效能
自提存之日起,债款人的债款归于消除。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一切,标的物的危险也归提存受领人承当。
(2)提存人与提存部分之间的效能
提存部分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力和职责。不适宜保管的,提存部分能够拍卖,保存其价款。
(3)债款人与提存部分之间的效能
债款人收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除,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一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则:
第一百零四条债款人能够随时收取提存物,但债款人对债款人负有到期债款的,在债款人未实行债款或许供给担保之前,提存部分依据债款人的要求应当回绝其收取提存物。
债款人收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除,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一切。
标的物提存后消除,人获得提存物的一切权,他能够随时收取提存物。可是提存仅是消除债款的办法,在双务合同中,只要合同当事人两边均实行了各自的职责,合同才干停止。有时,债款人尽管将标的物提存,依照合同实行了自己的债款,但与其互付到期债款的债款人并未实行对待给付的职责。为防止先行实行可能发生的危险,确保自己债款的完成,债款人能够对提存部分交给提存物的行为附条件,即只要在债款人实行了对债款人的对待债款,或许为实行供给相应的担保后,才干收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条件的,提存部分应当回绝债款人收取提存物。
比方,甲乙二公司订立了购买电视机的合同,甲公司负有交给电视机的职责,乙公司负有付出价款的职责。债款实行期届满,乙公司拖延受领,也未付出货款,甲公司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为确保回收货款,甲公司提存时声明,只要乙公司付出了电视机价款或许供给了付款担保后,才干答应乙公司收取电视机。如果在乙公司没有付出价款也没有供给担保的状况下,提存部分将提存物交给给了乙公司,一旦乙公司收取提存物后不能付出甲公司的价款,提存部分要承当补偿职责。提存人提存时,应当向提存部分清晰奉告提存受领人所承当的对待给付职责的内容,以及对所供给的担保的要求,比方是人的确保,仍是典当或许质押担保。这样做的意图,一方面,能够便于提存部分交给提存物前进行检查,另一方面,也是断定提存部分职责的依据。
债款人尽管能够随时收取提存物,但该权力长时间不行使,不只使权力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况,也会给提存部分添加担负,一起也不符合物质有用使用的准则。因而,依照合同法的规则,债款人收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除。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通过五年,扣除提存费用归国家一切,提存物的受领人不能再对提存物建议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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