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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18:38

    1996年8月28日,原告通什市金源五颜六色冲印中心与被告通什市武士拍摄冲印培训中心签定《承揽合同书》。合同约好:原告将坐落通什市解放路的金源五颜六色冲印中心的整套冲印设备承揽给被告运营,时刻从1996年9月15日至1999年9月15日止,承揽期限为三年;每年承揽金为16万元(每月承揽金约为1.3万元),三年承揽金合计人民币48万元;并约好被告在承揽三年的期限内付完48万元承揽金,原告的机械设备悉数归被告一切。两边约好的违约责任为:如一方违约,就补偿对方人民币10万元,如被告延迟租金不交,原告有权停止合同并没收被告的10万元确保金。合同缔结后,被告预交确保金10万元给原告,该合同并经通什市公证处以(1996)通证字第92号《公证书》进行公证。尔后,两边在实行约好期间,被告共付出22.15万元租金给原告。因为市场疲软,生意不景气,被告无法再依约付出尚欠的25.85万元租金给原告。原告经屡次追偿尚欠租金未果后,便诉至通什市人民法院,恳求权力维护。诉讼中,原审法院为了妥善维护冲印机械设备,托付通什市价格事务所对该冲印设备、扩大机设备进行评价,价值为11.1万元。1999年6月18日,原审法院将评价后冲印、扩大设备出售给原告金源五颜六色冲印中心的负责人。据此,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定:免除原、被告的《承揽合同》,并由被告付出尚欠的租金给原告,冲印设备归原告一切。一审判定宣判后,被告武士拍摄冲印培训中心表明不服原审判定,提起上诉。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定性为融资租借合同纠纷,于1999年12月7日作出终审判定:由上诉人付出尚欠的租金给被上诉人,冲印机械设备(折价款11.1万元)归上诉人一切。
关于此案的审理,存在如下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此案属产业租借合同纠纷,被告武士拍摄培训中心不但要付出尚欠租金,并且还要返还租借物冲印、扩大设备给原告金源五颜六色冲印中心。其处理定见是:一、合同中除了第一条规则:该中心现运用的一切冲印、机械设备归乙方(即被告)一切和第九条无效外,其他都有用;二、免除原告通什市金源五颜六色冲印中心与被告通什市武士拍摄培训中心所签定的《承揽合同书》;三、被告通什市武士拍摄培训中心付出尚欠原告通什市金源五颜六色冲印中心租金15.85万元人民币以及利息(其间10万元确保金应折抵为租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半年期告贷利率核算,时刻从申述时起至还清该欠款时止);四、被告通什市武士拍摄冲印培训中心在判定收效后10日内,返还租借物给原告通什市金源五颜六色冲印中心。
第二种定见以为:此案名为产业租借合同,实践上是融资租借合同纠纷。合同的条款是两边实在的意思表明,但合同的第九条即“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悉数确保金(壹拾万元)”,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则,应承认无效,其他条款均有用。因为市场疲软,生意萧条,通什市武士拍摄培训中心实践上已无法实行合同。原审法院判定免除两边所签定的合同,是合情、合理的,应予保持。合同免除后,通什市武士拍摄培训中心尚欠通什市金源五颜六色冲印中心的租金25.85万元,以10万元确保金和冲印设备变卖款11.1万元冲抵后,武士拍摄培训中心实践应偿付4.75万元及利息给金源五颜六色冲印中心。原审法院判定通什市武士拍摄培训中心归还租金15.85万元给金源五颜六色冲印中心,以及将冲印设备也判归金源五颜六色冲印中心,纯属适用法律、法规过错,应予吊销。通什市武士拍摄培训中心要求扣除查封设备期间的租金,其理由不妥,不予支撑。详细的处理定见为:一、免除原告通什市金源五颜六色冲印中心与被告通什市武士拍摄培训中心所签定的《承揽合同书》;二、变卖冲印、扩大设备款人民币11.1万元归通什市武士拍摄培训中心一切;三、通什市武士拍摄培训中心敷衍15.85万元租金给通什市金源五颜六色冲印中心;四、第2项和第3项两项彼此冲抵,通什市武士拍摄培训中心敷衍4.75万元租金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时刻从1998年10月1日起核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给通什市金源五颜六色冲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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