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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担任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1:45

问:
在咱们审理的一个案子中, A公司和B公司一起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一起购买C公司的产品,后两边因合同实行发作胶葛,A公司和B公司作为一起被告,在诉讼中王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起还持有B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请求以B公司的副总经理身份出庭,请问王某的署理人身份是否契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要求呢?
答: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五十八条规则了仅律师、底层法令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许工作人员、当事人地点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引荐的公民,能够作为诉讼署理人。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严厉依照该法令规则,仔细检查诉讼署理人的资历。
首要能够清晰的是,王某作为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并非以诉讼署理人的身份,而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视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其次,关于王某能否作为B公司诉讼署理人的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则,能够作为公司诉讼署理人的,只要律师、底层法令服务工作者和本公司职工这样几种景象,在王某不具备律师、底层法令服务工作者身份的前提下,问题的要害就转化为王某是否归于B公司的职工。对此,B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证明王某一起也是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并授权其署理B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形式上契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要求。
进一步看,从劳作法令标准和理论的视点,我国法令准则上并不供认和维护两层劳作联系。可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与公司之间一般并不具有劳作联系,而是出资联系。从公司法令标准和理论视点,一起成为几个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高档管理人员,并不为法令所强制制止,唯需留意的是或许触及竞业制止、相关买卖等法令所规制的行为。还需留意的是,因为王某一起在一个案子中代表了两个公司参与诉讼,两个公司在诉讼中是否或许发生利益冲突,是有必要予以考虑的,这与一般的诉讼署理准则并无二致。问题所涉案子中, A公司和B公司合同位置和诉讼位置均共同的情况下,一般两公司在诉讼中不会发生利益冲突,因而由王某一人别离代表和署理诉讼,当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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