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0:00
运用为职工办工资卡的时机,担任某宾馆餐饮部司理的毛某拿走一名职工身份证,三个月的时刻先后处理了8张信用卡,透支近10万元。
2011年10月,毛某在某宾馆当餐饮部司理时,运用为职工处理银行工资卡之机,拿走职工樊某的身份证。碑林区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毛某在某银行用樊某身份证处理了一张信用卡,后以刷卡消费的办法透支运用;同年1月27日,毛某又用樊某身份证在另一银行处理信用卡……至2013年4月25日,毛某用樊某身份证在不同的银行共处理了8张信用卡并透支运用。经查,在办卡后约一年半至两年不等的时刻里,毛某共骗得各家银行的本金9.8万余元,利息及滞纳金3.8万余元。用这些透支的金钱,毛某购买了一辆群众捷达车一辆,后被公安机关抄获。
徐州律师表明,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秘本相,运用别人身份证骗领多家银行信用卡透支运用,骗得银行金钱,数额巨大,已构成信用卡欺诈罪。法院以为,鉴于其归案后能底子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能够从轻处分。近来一审判处毛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分金10万元。
信用卡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信用卡办理法规,运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骗得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运用信用卡,一般是指运用假造的、报废的信用卡或许冒用别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办法进行欺诈活动。
恶意透支,依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则,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则限额或许规则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好心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片面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好心透支的行为人片面上有先用后还的目的,到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底子不想归还或许也没有才能归还,在行为上采纳逃跑的办法逃避债款。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