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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打工遇不公签劳务协议应该如何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11:52

近年来,已达退休年龄的“超龄打工者”在劳务市场上越来越常见。媒体采访了解到,已享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作业时,的确不属《劳作法》保护规模,他们在遭受雇主欠薪、工伤等损害事情时,怎么维权成为难题。
退休后再打工遭受不公,不受《劳作法》保护怎么办?
“超龄打工者”可签“劳务协议”维权
“上了大半年班,单位却一向拖欠薪酬,还说退休人员再打工不受劳作法保护,怎么办?”昨日,玄武法院里来了这样一位“超龄打工者”,就欠薪问题咨询求助。
近年来,已达退休年龄的“超龄打工者”在劳务市场上越来越常见。媒体采访了解到,已享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作业时,的确不属《劳作法》保护规模,他们在遭受雇主欠薪、工伤等损害事情时,怎么维权成为难题。
六旬“护工”养老院内猝死,家族为怎么维权发愁
倪先生年过六旬,上一年4月经人介绍进入雨花台区一家老年公寓做庶务,每月薪酬2000元,两边对此仅仅口头约好,并未签定书面合同。后因单位另一名护工请假,倪先生便暂时担任“护工”责任。“就任”没几天的一个清晨,倪先生在老年公寓内逝世,逝世原由于心源性猝死。
以为老公猝死应当算“工伤”,倪先生的老伴与老年公寓洽谈未果后,经人点拨诉至雨花台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要求承认两边的劳作联系。劳作裁定部分以为,倪先生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受《劳作合同法》保护,主张她经过法令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
倪先生的老伴也年过六旬,一向在家务农,从没打过官司,听到这样的说法有些“蒙”,到了退休年龄再出来作业,就不算是劳作者了吗?
已享用养老保险的“超龄打工者”不受《劳作法》保护
媒体从多个底层法院了解到,在立案庭导诉台,经常有“超龄打工者”前来咨询欠薪、工伤等问题,市中院民五庭此前也二审受理了江宁、鼓楼、雨花等全市各地“超龄打工者”就承认劳作联系、索要加班薪酬等提起的诉讼。
本年52岁的于女士在一家市政保护工程公司进行河道整理作业,每月基本薪酬为1630元,因作业时已达退休年龄,于女士讨薪时向劳作裁定部分的请求相同没有被受理,只能经过诉讼途径维权。
依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21条,“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作合同停止”,超越退休年龄者并不是法令意义上的劳作者,不受《劳作合同法》保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清晰,关于退休人员再作业,已享用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其之间不属于劳作联系,不受劳作法保护。
“不是劳作者”成部分雇主托言,打工者可签“劳务协议”维权
昨日,玄武法院接待了这样一名咨询者,57岁的赵女士退休后应聘到一家公司做管帐,上了大半年班后却遭受欠薪,她与对方交流时,得到的定论却是“不存在劳作联系,找裁定也没用”。赵女士说,自己打听了一下才知道,这家公司以此托言招退休人士“再作业”,拖欠薪酬的状况不在少数,自己也不是第一个被“坑”的职工。
媒体昨日从劳作部分了解到,从节省人力本钱视点考虑,不少企业热心聘任退休人员,一些“超龄打工者”面临日子压力,也乐意持续留在作业岗位。
一名审理劳作争议案子的法官通知媒体,在实际中,的确存在部分雇主以“不是劳作者”为名,招聘退休人员却拖欠薪酬的状况。法官提示说,“超龄打工者”作业时尽管无法签定劳作合同,但可自动签定劳务协议,清晰作业内容、酬劳、医疗、劳作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两边构成“劳务联系”。一旦发作胶葛,打工者可依照《合同法》中的规则保护本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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