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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合并审理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08:46
在民事胶葛中假如两个独立的案子有一起的诉讼标的物,法院能够按法定的程序将两个案子兼并在同一案子中审理。兼并审理是特别的诉讼方法,能为诉讼当理人节约本钱和时刻,那么两案兼并审理判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15)福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反诉被告):马某阳,男,汉族,1985年8月出世,住新疆福海县。
托付署理人:任某红(系马某阳之母),女,汉族,住址同上。
托付署理人:郭某宇,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波,男,汉族,住新疆福海县。
托付署理人:蔡某,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阳诉被告张某波承包合同胶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立案受理。依法由署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第一次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阳的托付署理人任某红、郭某宇,被告张某波到庭参与诉讼;于2015年7月1日第2次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张某波当庭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兼并审理,马某阳的托付署理人郭某宇、任某红,张某波及其托付署理人蔡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马某阳诉称:2014年7月,张某波的200平方米彩钢房顶由马某阳以包工包料方法承包。两边口头约好每平方米150元,算计3万元,马某阳于竣工当日交给。但张某波只给付了1万元,余2万元经马某阳屡次索要张某波拒不付出。现诉至法院,恳求依法判令张某波清偿酬劳2万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波辩称:张某波200平方米的彩钢房顶由马某阳包工包料承包,两边口头约好每平方米150元,彩钢房顶上铁皮厚度0.4毫米,下铁皮厚度0.3毫米,中心泡沫板10厘米,张某波现已给付马某阳1万元酬劳,可是马某阳施工的质量有问题,资料不契合约好,所以没有付清剩下酬劳。
反诉原告张某波诉称:2014年7月,马某阳承包张某波的200平方米仓库的彩钢房顶,因马某阳所用资料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两边发作胶葛,马某阳将张某波诉至法院,经张某波的恳求并经人民法院答应,在两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派员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效果为不合格,主张撤除重建。因马某阳的施工不契合质量要求,致使房顶上多处漏雨,无法运用和对外租借,形成张某波对外签定的租借合同无法实行,发生房租丢失4万元,违约金2万元,算计6万元。为了保护自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现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马某阳返还酬劳1万元;2、马某阳撤除彩钢房顶,并康复撤除后破损的墙体;3、马某阳补偿张某波直接丢失2万元;4、马某阳承当本案诉讼费。
反诉被告马某阳辩称:房顶漏雨没有任何根据;所谓无法运用和张某波的陈说相对立,张某波自2014年一向运用;并未见到张某波供给的租借合同;形成的丢失4万元无法核算,丢失及违约金不存在;马某阳回绝撤除彩钢房顶。
原告马某阳为了支撑其诉讼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
1、证人梅某某证言,证明张某波仍欠马某阳2万元酬劳,时刻为2014年9月8日,因为笔误书写成2004年9月8日。
被告张某波以为这份根据的内容正确,时刻差错。
2、证人马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彩钢房顶由四人完结,分别是马某阳的爸爸妈妈、马某阳和马某某。
原告马某阳对该证人证言无贰言。
被告张某波对该证人证言无贰言。
3、判定人员拍照的5张相片,证明张某波已于2014年运用仓库,还证明房顶不漏水,张某波自己施工的墙体开裂并非马某阳职责。
被告张某波对该组根据的真实性无贰言,对关联性不认可,张某波之所以推迟付出酬劳,是因马某阳所施工的彩钢房顶经判定严峻不契合质量要求,不认可该组根据的证明意图。
被告张某波为了支撑其辩驳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
1、相片原件13张,相片拍照时刻为2015年3月23日前的一个星期,证明马某阳给张某波建的彩钢房顶存在质量问题,首要问题是房子里漏水,只需一下雨,一整面墙都是湿的。
原告马某阳对该组根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组根据不能证明是马某阳建的彩钢房顶。
2、判定定见书原件1份,证明马某阳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马某阳对该份根据不认可,以为本案不该答应司法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三条,张某波以为马某阳的施工不契合质量标准,但张某波已于2014年运用过仓库,就不能提出判定;判定书中棱条和梁都契合要求,钢板上面要求0.4毫米,下面要求0.3毫米,马某阳施工虽不契合要求,但详细并没有标明差错是多少,并不会对建筑物的运用发生影响,如撤除将会对两边当事人发生巨大丢失,墙和地基并非马某阳差错。
3、判定费发票及收据原件各1份,请明张某波因判定而发生费用7000元,包含5000元判定费和2000元判定人员差旅费。
原告马某阳对该组根据的真实性无贰言,但以为该组根据不能到达张某波的证明意图,此费用应由张某波自行承当。
反诉原告张某波为了支撑其反诉主张向法庭供给根据如下:
1、房子租借合同原件1份,证明2014年9月1日张某波将能够运用的仓库租给了张某某,根据合同约好,张某某将其收买的产品放仓库里,因漏雨形成张某某丢失,张某波为此付出了合同约好的2万元违约金,并退还了张某某4万元的房子租借费。
反诉被告马某阳对该份根据不认可,张某某未出庭,张某某将何物存放在仓库马某阳不知情,违约金也无收条。
2、2014年11月24日收条原件1张,证明因张某波违约给张某某付出违约金2万元。
反诉被告马某阳对该份根据不认可,以为无法判别该份根据的真实性,假如张某波以为房子不合格,就不能运用,张某波现已运用就不能再提出质量问题。
本院的认证定见为:对马某阳供给的根据1、2,因张某波均无贰言,本院予以承认;对马某阳供给的根据3,因该组根据不能到达马某阳的证明意图,本院对该组根据的证明意图不予采信;对张某波本诉部分供给的根据1,因该组根据不能到达张某波的证明意图,本院对该组根据的证明意图不予采信;对张某波本诉部分供给的根据2,因本案系承包合同胶葛,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的规则,对该份根据本院予以承认;对张某波本诉部分供给的根据3,本院对判定费发票予以承认,对差旅费收据因非正规发票,本院不予承认;对张某波反诉部分的根据1、2,因该组根据不能证明违约职责系因何而起,亦不能证明房子漏水系马某阳施工不合格形成,且张某某未出庭作证,本院对该组根据不予承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马某阳以包工包料方法承包张某波200平方米的彩钢房顶,两边约好彩钢房顶的彩钢板上铁皮厚度为0.4毫米,下铁皮厚度为0.3毫米,每平方米酬劳为150元,算计张某波应付出马某阳的酬劳为3万元。后张某波于竣工当日付出马某阳酬劳1万元。
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彩钢房顶的判定定见为:1、彩钢压型板基材厚度不契合要求,2、挑檐伸出墙面长度不契合标准要求,3、铆钉四周未打胶,不契合标准要求,处理定见为主张撤除重建。
本案本诉部分的争议焦点为:马某阳施工的200平方米彩钢房顶是否契合两边约好的质量要求及张某波应否付出酬劳;本案反诉部分的争议焦点为:张某波的反诉恳求有无现实根据和法令根据。
本院以为:本案系承包合同胶葛,非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对本案并不适用,两边当事人对完结的作业效果是否契合质量要求存在争议,张某波为证明马某阳完结的作业效果存在质量问题提出判定恳求,归于判定规模,应予允许。两边当事人应当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本案系马某阳包工包料,马某阳应当依照两边的约好选用资料,并承受张某波的查验。张某波应当对选用的彩钢板进行查验,并查验马某阳交给的作业效果。经判定,马某阳选用的彩钢板的基板厚度不契合两边的约好,而且挑檐伸出墙面长度不契合标准要求,铆钉四周未打胶不契合标准要求。鉴于张某波在马某阳施工前未对马某阳选用的彩钢板进行查验,存在必定过错,且已将彩钢房投入运用,如要求马某阳返还已付酬劳1万元,两边权利责任会显着失衡,故对张某波要求马某阳返还酬劳1万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撑。对张某波主张的直接丢失2万元,因无法承认违约职责系因何而起,亦不能确认房子漏水是否系马某阳承包行为所造成的,且证人张某某未出庭作证,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撑。因当承包人交给的作业效果不契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能够要求承包人承当的违约职责包含修补、重作、削减酬劳、补偿丢失等,结合判定定见中主张撤除重建的处理定见,马某阳应当对其承包的彩钢房顶依照两边的约好及标准要求进行撤除重做,张某波应当在马某阳重做结束交给作业效果时向马某阳付出剩下酬劳2万元。因撤除重建系一个全体,张某波仅要求马某阳撤除彩钢房顶的诉请与重做并非同一概念,故对张某波要求马某阳撤除彩钢房顶并康复撤除后破损墙体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撑。因马某阳未对其承包的彩钢房顶进行撤除重做使其契合两边间的约好及标准要求,应视为未交给合格的作业效果,故对马某阳要求付出剩下酬劳2万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马某阳的本诉诉讼恳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张某波的反诉诉讼恳求。
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本案本诉案子受理费300元,折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阳担负;反诉案子受理费550元,折半收取275元,由反诉原告张某波担负;判定费5000元,由马某阳担负2500元,由张某波担负2500元。
如不服本判定,能够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许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署理审判员 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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