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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一般应在二次手术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6:46
胡先生本年60岁,本年初,骑电动车逆行,在一十字路拐弯处与驾驭摩托车的40岁左右小张发作交通事端,导致小张小腿骨折。经交警确认,胡先生负全责。事端发作后小张住院到现在已经有6个月了,腿部尚有钢板内固定未取出需二次手术。小张及代理律师现在就向胡先生提出要求一起托付判定组织做伤残
判定,胡先生以为小张还有二次手术没做,不知道怎样处理?
律师回答:伤残判定是在医治结束,包含二次手术,疗养期满后,亦即事端直接所形成的的危害或确因危害所形成的的并发症医治完结。为确认事端给身体形成的功用损伤程度,向判定组织请求判定予以完结性结论。
构成与构不成伤残等级关于补偿数额来讲影响巨大,由于构成伤残得付出伤残补偿金、精力抚慰金。能够估测小张不做二次手术就请求判定,可能对危害构成伤残等级没有决心。由于做了二次手术,康复的好,就难以达到伤残等级;假如不做二次手术,功用显着弱于二次手术后,构成伤残的可能性会大一些,所以提早做。在实例中,有适当一部分当事人,做了二次手术后,就不构成伤残等级,补偿方就不用付出伤残补偿金了。实际中主要是上年纪的,不取内固定物,没有做二次手术的必要,才答应不做二次手术而直接请求判定。
鉴于此,为确保公正处理争议,胡先生能够要求小张二次手术结束后,再请求判定。假如对方不认可,能够让对方申述到法院,由法院做出界定是否答应小张未做二次手术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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