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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22:08

近来,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专项用处财务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则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及其他部分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务性资金,凡一起契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交税收入。该文件对这几年来,关于专项用处财务性资金是否交税问题画上一个满意的句号。
不该交税的财务性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规则,财务拨款为不交税收入。所谓不交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交税规模的收入领域。这一概念可与美国等国家税法中的“所得不予计列项目”相对应。
财务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归入预算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安排拨付的财务资金。企业依法从各级政府取得的财务资金也归于财务拨款。
企业取得合法的财务拨款不需求交纳企业所得税(不合法的仍是需求交税),从理论上说是清楚明了的,由于财务收入自身便是来源于国家税收(许多国家税收首要来源于直接税),对税款(尤其是直接税)再次交税,当然是不需求的。
实践的约束
尽办理论上,企业依法从各级政府取得的财务资金无需再次交纳企业所得税是毋庸置疑的,可是这有一个条件,即财务收入应该都是或许大部分来源于税收,尤其是来源于直接税。问题在于,我国税收很大部分是来源于间接税,并且财务收入的很大部分不是来源于税收,而是来源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就产生了。咱们举个比如来阐明这个问题。
假定某地政府为了促进某职业开展,决议对某职业的企业收取每个企业每年10万元的行政事业性费(咱们假定这个收费是合理合法的),当年年末,该行政事业性费结余许多,政府决议将结余部分按考评作为用于该职业开展的专项资金发给一些企业,某企业取得4万。
按税法规则,企业开销的10万行政事业性费依法可以扣除,并且假如企业取得的4万专项资金归于不交税收入,那么:
企业可税前扣除额=10万
企业实践开销=10-4=6万
可见,实践开销和税前扣除额相差4万,企业所得税税基被腐蚀。
假如,税法规则,企业取得的4万专项资金不归于不交税收入,那么:
企业可税前扣除额=10-4=6万
企业实践开销=10-4=6万
可见,只要对这4万专项资金交税才不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基被腐蚀。
征仍是不征?
问题难以解决的难点便是,谁也无法区别这些财务性资金是否来源于税款,这比如你无法确认你钱包里边的100元是归于本月薪酬仍是上月薪酬相同。
因而,2008年末,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财务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1号)规则: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务性资金,除归于国家出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规则专项用处并经国务院同意的财务性资金,准予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这根本承继了曩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年代的规则,即企业除取得国务院规则的专项用处财务性资金不交税的外,其他的一概交税。
2009年6月,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专项用处财务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87号),对专项用处财务性资金的约束条件作出详细规则:
(1)企业可以供给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则该资金的专项用处;
(2)财务部分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分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办理办法或详细办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作的开销独自进行核算。
并对后续办理作出明细规则,但财税[2009]87号文件仅仅约束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财务性资金不予以交税。
2011年9月,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专项用处财务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财税[2011]70号)文件,对专项用处财务性资金所得税问题作出终究裁决,文件内容根本与财税[2009]87号共同,仅仅不再约束履行期限,至此,专项用处财务性资金企业所得税问题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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