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于驾驶员的哪些过失可不负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9:58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免责条款一般约好,驾驭员有下列景象之一者,保险人不担任补偿:没有驾驭证或无有用的合格驾驭证;驾驭与驾驭证准驾车型不相契合的车辆;持学习驾驭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辅导,或不按指定时刻、道路学习驾车;实习期驾驭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车辆时,无正式驾驭员并坐监督辅导;实习期驾驭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驾驭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驭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赞同,持未审验的驾驭证驾车;
运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用操作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则的其他归于无有用驾驭证的状况。
假如投保人违背上述条款,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补偿。但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则,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阐明合同的内容。未做提示或许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能。
那么何谓清晰阐明呢相关司法解释规则,所谓清晰阐明应该满意两个条件,首先是给投保人的免责条款字体应该加黑或斜体,使条款显得特别杰出。别的,保险公司应该实行书面奉告责任,或有其他依据证明保险公司确已实行奉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