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9:17一、政府补助的管帐处理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钱银性财物或非钱银性财物,但不包含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本钱。《企业管帐准则》规则,与财物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以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财物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今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丢失的,确以为递延收益,并在承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作的相关费用或丢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1】甲企业于2008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开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扶持甲企业3年内的生产经营开展,补偿各项费用开销。甲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若甲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发作的费用开销分别为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
剖析:因本例中的政府补助和收益相关,扶持开展专项资金用于补偿甲企业3年的相关费用开销,按《企业管帐准则》规则,应确以为递延收益,并在承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账务处理如下:
(一)2008年收到扶持企业开展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10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10 000 000
(二)2008年按发作的费用开销,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3 000 000
贷:经营外收入 3 000 000
(三)2009年按发作的费用开销,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4 000 000
贷:经营外收入 4 000 000
(四)2010年因发作费用开销大于递延收益余额。故按递延收益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3 000 000
贷:经营外收入 3 000 000
二、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则,财务拨款为不交税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六条规则,财务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归入预算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安排拨付的财务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还有规则的在外。国务院规则的 其他不交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规则专项用处并经国务院同意的财务性资金。其采用了相对较窄的概念,只要国务院才有权承认不交税收入。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发布《关于财务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1号),对有关所得税方针进行了清晰,并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履行,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业供给了方针根据。其规则企业取得的各类财务性资金,除归于国家出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规则专项用处并经国务院同意的财务性资金,准予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例2】材料承例1,甲企业于2008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开展的专项资金1000万元,因其不归于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规则专项用处并经国务院同意的财务性资金,所以不能作为不交税收入,应按规则计入当年应交税所得额,即应计缴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这无疑给交税人带来了担负,原本政府补助意在扶持企业开展,又要交纳适当一部分所得税,导致政府补助复兴经济的作用大打折扣,影响了扶持企业开展的作用,明显不行合理。
对此,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发布了《关于专项用处财务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87号),状况有了起色。财税[2009]87号文规则,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及其他部分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务性资金,凡契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其条件为:
(一)企业可以供给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则该资金的专项用处;
(二)财务部分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分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办理办法或详细办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作的开销独自进行核算。
不交税收入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费用,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财物,其核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3】材料承例1,甲企业于2008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开展的专项资金1 000万元,因其契合规则的条件,所以按新规则应界定为不交税收入。即甲企业取得扶持企业开展专项资金时不需计缴企业所得税,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费用,也不能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见,财税[2009]87号文很好地处理了财务补助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问题,避免了左袋进,右袋出。其宽窄适度,入情入理,有利于促进经济复兴。
三、企业在实务中应留意的问题
(一)企业应和政府部分坚持杰出的交流
及时了解国家发改委、财务、税务、科技等部分的最新动向,获取政府补助的最新信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当令请求,对企业开展大有裨益。
(二)企业应及时掌握财税法规、方针的改变
财税法规、准则改变较快,应及时重视最新改变状况,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活跃应对,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企业应重视政府补助的时效性
财税[2009]87号文规则契合条件的时问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及其他部分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务性资金,超越时效不能作为不交税收入处理。企业在立项请求相关政府补助时应充分考虑时效性,即在2010年年末前收到政府补助将能取得较好的作用。
(四)企业应做好政府补助的财税谋划
在上述比如中,甲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按《企业管帐准则》应在2008年至2010年据费用发作额承认“经营外收入”,而税法则在获取政府补助的年度作为不交税收入,日后发作的相关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这就产生了管帐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为减轻税务机关和企业交税调理的担负,削减作业量,企业可和主管税务机关交流,主张在合法的前提下,完成税务与管帐处理的趋同,即按管帐处理即可。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政府补助财税处理的请示,作为相关存案材料,若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则可进步功率,完成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