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21:57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规范争议判决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判决的征地补偿规范争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 征地补偿规范争议判决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进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判决承办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合作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详细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规范争议应领先和谐后判决。判决应遵从合法、公平、揭露及民主的准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规范争议判决期间不中止征地计划的施行。
第二章 请求与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规范有争议的,应当向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请求和谐处理。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和谐请求之日起60日内和谐结束。达不成协议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停止和谐,制造征地补偿规范争议停止和谐通知书,并奉告当事人请求判决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能够自收到征地补偿规范争议停止和谐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请求判决。无正当理由逾期请求的,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第七条 对归于个人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以个人名义提出请求。对其他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提出请求。
第八条 请求判决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判决请求书;
(二)请求人身份证明;
(三)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
(四)实践补偿状况;
(五)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和谐定见或许有关证明;
(六)需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托付署理人提出请求的,应一起提交托付署理书、署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判决请求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的名字、住址及联系方法(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称号、首要负责人名字、地址及联系方法);
(二)被请求人的称号;
(三)请求判决的详细事项;
(四)现实、理由与根据。
第十条 判决承办组织收到判决请求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检查。对契合本办法规则条件的,决议受理,并书面奉告请求人;对不契合本办法规则条件的,决议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请求人。
第十一条 判决承办组织应当自决议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判决请求书复印件送达被请求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判决请求书复印件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答复定见和有关依据。没有准时提交或许不提交的,不影响判决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