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所得要怎样核算和申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00:07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则,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十条规则,上述条款所称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交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越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越500万元的部分,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许多交税人掌握禁绝这部分减免税所得怎么确认?怎么申报?期间费用怎么处理?是否触及重复扣除?关于适用优惠税率的高新企业,折半部分怎么处理?本文举例进行阐明。
例:甲公司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企业,一起处于企业所得税“两免三折半”定时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折半年度。2010年度发作非技术转让事务所得1000万元,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500万元。其他未提及税费或事项忽略不计。
关于甲公司减免税所得的确认与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晰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方针履行口径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则,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起处于国务院《关于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方针的告诉》(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则享用企业所得税“两免三折半”、“五免五折半”等定时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能够挑选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折半交税至期满,或许挑选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用15%税率的折半交税。
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则,居民企业获得《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则可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独自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折半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第一条中对高新企业过渡税率的挑选准则,事例中的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可能会挑选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折半交税至期满,或许挑选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用15%税率的折半交税。
一起,应留意税率挑选是对定时减免税,即“两免三折半”等定时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税率的过渡规则。假如该高新企业挑选15%的税率,在折半核算“两免三折半”定时减免税时,不能享用15%税率折半交税,但关于减免税项目所得“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折半核算并无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则,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本钱-相关税费。一起清晰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践发作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答应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定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开销。
上述条款中的“合同签定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开销”,即归于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性质,仅仅企业应独自作为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核算。
仍以上述事例阐明甲公司怎么核算并申报2010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甲公司2010年度赢利由两部分组成:非技术转让事务所得1000万元,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主表13行的“赢利总额”为2500万元。这儿的“赢利总额”与企业“赢利表”上的“赢利总额”是共同的,以下调整也是以此数为根底。
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500万元,是依照“享用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独自核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独自核算的,不得享用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则独自核算出的内容(也能够理解为企业总账之外的技术转让所得专用账),核算根据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本钱-相关税费”,公式中的“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本钱、相关税费”内容均已包括于企业“赢利表”的相关项目,而非独立存在。
假定转让收入3000万元,转让本钱1300万元,城建税及附加15万元,印花税0.9万元,合同签定费用、律师费184.1万元,企业应按规则在总账核算之外的技术转让所得专用账独自归集核算技术转让所得,即1500万元(3000-1300-15-0.9-184.1)。
对现已作为“赢利总额”申报的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500万元中能够免征的部分,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第三十一行次申报“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 (1000÷2)]万元,即1000万元。一起经过《交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十六行“减、免税项目所得”申报调减1000万元。
经过上述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主表上第二十五行“应交税所得额”为(1000 1500-1000)万元,即1500万元。第二十七行“应纳所得税额”为375万元(1500×25%)。
假如甲公司挑选适用15%的优惠税率,《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第三十五行次申报“国家需求要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额为150万元(1500×10%),填入主表第二十八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主表上第三十行“应交税额”为(375-150)万元,即225万元。
上述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归于存案类优惠方针,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则,在交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交税申报表曾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减免税存案手续。
特别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规则,居民企业从直接或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100%的关联方获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用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十条规则,上述条款所称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交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越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越500万元的部分,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许多交税人掌握禁绝这部分减免税所得怎么确认?怎么申报?期间费用怎么处理?是否触及重复扣除?关于适用优惠税率的高新企业,折半部分怎么处理?本文举例进行阐明。
例:甲公司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企业,一起处于企业所得税“两免三折半”定时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折半年度。2010年度发作非技术转让事务所得1000万元,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500万元。其他未提及税费或事项忽略不计。
关于甲公司减免税所得的确认与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晰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方针履行口径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则,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起处于国务院《关于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方针的告诉》(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则享用企业所得税“两免三折半”、“五免五折半”等定时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能够挑选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折半交税至期满,或许挑选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用15%税率的折半交税。
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则,居民企业获得《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则可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独自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折半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第一条中对高新企业过渡税率的挑选准则,事例中的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可能会挑选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折半交税至期满,或许挑选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用15%税率的折半交税。
一起,应留意税率挑选是对定时减免税,即“两免三折半”等定时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税率的过渡规则。假如该高新企业挑选15%的税率,在折半核算“两免三折半”定时减免税时,不能享用15%税率折半交税,但关于减免税项目所得“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折半核算并无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则,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本钱-相关税费。一起清晰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践发作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答应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定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开销。
上述条款中的“合同签定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开销”,即归于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性质,仅仅企业应独自作为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核算。
仍以上述事例阐明甲公司怎么核算并申报2010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甲公司2010年度赢利由两部分组成:非技术转让事务所得1000万元,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主表13行的“赢利总额”为2500万元。这儿的“赢利总额”与企业“赢利表”上的“赢利总额”是共同的,以下调整也是以此数为根底。
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500万元,是依照“享用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独自核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独自核算的,不得享用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则独自核算出的内容(也能够理解为企业总账之外的技术转让所得专用账),核算根据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本钱-相关税费”,公式中的“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本钱、相关税费”内容均已包括于企业“赢利表”的相关项目,而非独立存在。
假定转让收入3000万元,转让本钱1300万元,城建税及附加15万元,印花税0.9万元,合同签定费用、律师费184.1万元,企业应按规则在总账核算之外的技术转让所得专用账独自归集核算技术转让所得,即1500万元(3000-1300-15-0.9-184.1)。
对现已作为“赢利总额”申报的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500万元中能够免征的部分,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第三十一行次申报“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 (1000÷2)]万元,即1000万元。一起经过《交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十六行“减、免税项目所得”申报调减1000万元。
经过上述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主表上第二十五行“应交税所得额”为(1000 1500-1000)万元,即1500万元。第二十七行“应纳所得税额”为375万元(1500×25%)。
假如甲公司挑选适用15%的优惠税率,《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第三十五行次申报“国家需求要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额为150万元(1500×10%),填入主表第二十八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主表上第三十行“应交税额”为(375-150)万元,即225万元。
上述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归于存案类优惠方针,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则,在交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交税申报表曾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减免税存案手续。
特别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规则,居民企业从直接或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100%的关联方获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用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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