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用人单位被注销对工伤认定会产生不利影响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07:14

【案情】
某电气焊门市部系业建议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拥有工商机关颁布的营业执照。2016年3月1日,门市部雇工李某在作业期间意外受伤,形成六级伤残。事发后,张某刊出工商登记,关门歇业。李某医治完结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不合】
关于本案人社局是否能够受理李某请求并作出工伤确定,有不合定见。
否定说以为,工伤确定所根据的劳作联系现实,应当以请求工伤确守时(亦有说以作出工伤确定决守时)依然持续存在为准。本案工商登记被刊出后,用人单位不复存在,无法进行工伤确定及相应的法令救助活动,故人社局不能够受理李某请求并作出工伤确定。李某可就其工伤事端损伤,依法建议民事补偿职责。
肯定说以为,工伤确定所根据的劳作联系现实,应当以发作工伤事端时为准。事发后不存在劳作联系的,不影响工伤确定。
【分析】
工伤确定所根据的劳作联系现实,应当以发作工伤事端而不是请求工伤确定或许作出工伤确定决守时为准。事发后用人单位被刊出的,不影响作出工伤确定。笔者持肯定说,分析如下:
1.否定说没有法令根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伤确定方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其间所谓劳作联系,应当是发作工伤事端时的劳作联系而非提出工伤确定请求时的劳作联系。在现在的法令文件中,没有关于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时依然存在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的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履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定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部分规则:“从前从事触摸职业病损害作业、其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脱离作业岗位后被确诊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契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能够自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请求工伤确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处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触摸职业病损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作或聘任合同期满后或许自己提出而免除劳作或聘任合同后,未再从事触摸职业病损害作业的人员。”该规则阐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持肯定说而非否定说。由于,假如依照否定说,上述规则中所指的“处理退休手续后”“劳作或聘任合同期满后或许自己提出而免除劳作或聘任合同后”景象下,均不能再作出工伤确定。
2.否定说不契合规则意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则,其首要规则意图是“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假如工伤事端发作后不再持续存在劳作联系的就不能确定工伤,则会导致用人单位为躲避工伤保险职责,于发作工伤事端后歹意免除与受伤员工的劳作联系,乃至像本案这样刊出工商登记。一起,关于因遭受重伤不能持续作业乃至因公逝世的员工,发作工伤事端后现实上现已完全断绝了与用人单位的劳作联系。假如依照否定说,将使这类员工完全与工伤无缘。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