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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标人条件必须具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8:53

最近接连几回因有投标人不完全具有投标文件规则的“合格投标人有必要具有的条件”而形成废标致使项目投标失利的状况发作。笔者仔细分析后发现,形成这种状况发作的原因有两类:榜首,投标人的确不具有投标文件规则的条件。如某项目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而有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仅为15万美元。另一软件开发项目,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省部级颁布的软件企业证书”,有投标人并未取得该类证书却仍是递送了投标文件,终究当然被废标。第二,投标人实际上具有投标文件规则的合格投标人条件,但在投标文件中没有供给相应证书。如某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证书”,而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没有供给该证书复印件,但从有关网站上能够查到该投标人具有该资质。对这种状况是否应该报废标处理存在两种天壤之别的观念。有评标专家以为,已然投标文件规则 “评标委员会只依据投标文件自身的内容来断定投标文件的呼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依据”,其投标文件中没有供给相关证明资料,天然应该废标。也有评标专家以为,已然经过其它途径能够承认该投标人具有该资质,天然应认可他的投标资历。笔者根本赞同榜首种观念。由于:一,评标专家没有责任为投标人查找各种资质,并且也没有这么多时刻。二,有些资质能够查到(如信息产业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些资质在网站等途径则是查不到的(如各省市颁布的《软件企业证书》或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假如查到的给予认可,那么查不到的怎么处理?由于也有或许该投标人的确具有这种资质,假如不认可的话,是否也存在不公正?在安排评标过程中,对这种状况怎么处理?有评标专家提出能够让投标人弥补供给。针对这种观念,争辩也反常剧烈。有评标专家以为,投标文件规则:“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检查、点评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别离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弄清”,所以评标专家能够要求投标人递送弥补资料,以证明他是否具有该资历(该投标人或许的确具有该资历)。但有评标专家立刻进行辩驳,以为投标文件还规则:“投标人的弄清不得改动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假如因投标人递送弥补资料而使他从不合格投标人变成合格投标人,当然是归于“实质性内容”。也就是说,实质性改动是不允许的。笔者也赞同此观念,由于经弥补资料才干证明是合格投标人的资料明显不能承受,不然投标的严肃性将不复存在。由于已然资历资料能弥补,那其它资料为何不能弥补?如计划、报价等等,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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